![]() |
![]() |
|
![]() |
|||||
|
(1)掌握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的含义; (2)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3)掌握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原则;考试大论坛 (4)掌握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的有关规定; (5)掌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安全分类存放或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关规定; (6)掌握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有关规定; (7)掌握建设、关闭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有关规定; (8)了解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有关规定; (9)了解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及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有关规定; (10)掌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 (11)掌握分类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 (12)了解禁止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规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 2005年4月1日实施) 一、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第2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89条 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来源于考试大,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 二、掌握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的含义com) 1、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2、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3、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4、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5、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6、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7、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
环境影响评价师辅导科目 |
主讲老师 |
精讲班 |
考题预测班 |
报名 |
||
课时 | 试听 | 课时 | 试听 | |||
周建勋 |
40 |
![]() |
10 |
![]() |
||
丁淑杰 |
![]() |
10 |
![]() |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 | 丁淑杰 | 40 | ![]() |
10 | ![]() |
![]() |
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 | 冯老师 | 40 | ![]() |
10 | ![]() |
![]() |
环境影响评价师论坛热贴: |
【责任编辑:韩志霞 纠错】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