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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该、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标准中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998年1月1日后建设的单位)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1998年1月1日后建设的单位)。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辐射防护规定》。 5.有关排放口的规定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对于第一类污染物,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对于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放单位排放口采样。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和和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相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标准按计算方法求得的混合排放时该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6.监测频率要求:工业污水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样一次。24h不少于2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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