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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大纲的要求: 1.掌握《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 2.掌握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分级; 3.掌握污染物按性质及控制方式进行的分类; 4.掌握污染物排污口设置的有关要求。 5.熟悉监测频率要求; 6.熟悉新、改、扩建项目按年限执行不同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的有关规定。 1.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要内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2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在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2.标准分级(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7——《海水水质标准》) 2.1排入GB3838中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2.2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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