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课程  书店 学校  题库 论坛  网校  地方分站: 北京 | 上海 | 郑州 | 天津
公务员考试网
国考动态 报考指南 地方公考 公选考试 招警考试 备考经验 考试政策 公考下载 论坛 网校 中公教育
行政测试综合指导| 语言表达理解| 数量关系| 判断推理| 常识判断| 资料分析 申论专家预测| 申论指导| 热点时评| 申论范文 面试辅导面试指导| 真题解答
地区信息

黑龙江:2010年公务员行测考点六

作者:不明   发布时间:2009-09-18 15:53:12  来源:网络
  • 文章正文
  • 网校课程
  • 资料下载
  • 公考圈
  • 论坛

  考点6 主刑和附加刑

  核心知识

  主刑

  主刑指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1.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是限制其一定的自由,让其在公安机关的管束和群众的监督下进行改造的一种刑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2.拘役是对犯罪分子在短时间内剥夺人身自由,就近予以监禁的一种刑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

  3.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从事劳动生产,并进行教育和改造的一种刑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刑法》第50条、第69条规定外,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终身自由并强制其参加劳动生产、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种刑罚。

  5.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附加刑

  1.罚金指强制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一种刑罚。

  2.剥夺政治权利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一种刑罚。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没收财产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

  4.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境的刑罚方法。这种方法仅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故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

  》》例题精讲

  【例】某人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在此期间,他依法可以行使下列哪些权利或实施哪些行为?(  )2007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真题-112题】

  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担任国家机关的公务员

  C.担任某公办大学的普通教师

  D.言论、集会、出版、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解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名师点评】本题是在考查剥夺政治权利这一附加刑所涵盖的内容。

 

公务员精讲班辅导
主讲老师
课时
学费
论坛
报名
    行政能力测验网络辅导 伊强 30 ¥300
    申论网络辅导 陈亚菲 30 ¥200
    公务员面试指导网络辅导 张玲莉 10 ¥200

学费:《行政能力测验》300元,《申论》200元,《公务员面试指导》200元;
优惠方案:A套餐:报行测+申论+面试指导原价700元,现五折优惠价350元;
B套餐:报行测+申论原价500元,现六折优惠价为300元;
公务员报单科七折优惠!

热门资料下载:
公务员版块列表:
公务员最新热贴:
【责任编辑:卢雁明  纠错
【育路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育路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育路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育路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育路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课程咨询电话:010-51260174
国考直通车
 
·报名时间:2010年10月。
·报名方式:网上报名。
·考试时间:2010年11月。
                       MORE>>
  公务员考试科目辅导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