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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2010年公务员行测考点四

作者:不明   发布时间:2009-09-18 15:51:39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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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4 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

  核心知识

  民族自治地方只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不包括民族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特区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5年,可以连任一次。

  》》例题精讲

  【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宪法制度中具有自身特色的两项制度。【2007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真题-96题】

  下列对这两项制度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B.自治区可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C.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D.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包括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独立的外交权

  【解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防务由中央政府负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除了有关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有关体现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并且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法律外,其他均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名师点评】本题重点考查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的涵义。考生需注意的是,特别行政区不享有独立的外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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