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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成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第二章(4)

作者:不明   发布时间:2009-09-10 09:16:03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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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第二章4

    四、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

  民事义务是与民事权利相对应的概念。是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约束。其根本特性是约束性,即义务人必须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否则义务人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分类:

  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义务发生的根据不同划分)。

  1)法定义务: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义务。

  2)约定义务: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而产生的义务。如合同债务人的义务。

  2、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义务的内容不同)

  1)积极义务:义务人须为一定行为(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交付财务的义务

  2)消极义务:义务人须不为一定行为(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不干涉所有人行使权利的义务

  3、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  (义务是否可以转移)

  1)专属义务:指义务主体不得将其以转给他人的义务。如 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2)非专属义务:义务人可以将其以转给他人的义务。如 偿还欠款的义务。

  五、民事法律事实

  (一)概念和分类:

  指以发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分为自然事实和行为两大类。

  1. 自然事实: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该现象本身不直接包含人的意志)、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如地震、人的出生等。

  2. 行为:指与人的意志有关的活动。

  a)依行为是否合法,分为合法行为(适法行为)、违法行为(不法行为)。

  b)依行为人的意思状态,分为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

  1)民事行为: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如 订立合同,设立遗嘱等。(由人的活动引起的后果)

  2)事实行为:指行为人没有产生相应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但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如无因管理、拾得遗物等。(不考虑法律关系,只要发生)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有时只需一个民事法律事实,有时却需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结合,成为民事法律事实构成。如,遗嘱继承法律关系=设立遗嘱+遗嘱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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