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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第三章(2)

作者:不明   发布时间:2009-09-10 09:13:22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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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第三章2

    四、宣告失踪和死亡

  (一)宣告失踪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1.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

  2.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下落不明满2年。离开最后居住地没有音讯次日起计算,战争结束之日起

  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近亲属,债权债务人等,无须家人同意

  3)人民法院宣告。受理失踪——发出寻找公告(3个月)

  3.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主要意义是对失踪人的财产进行代管和依法处理。所欠税款、债务由代管人在失踪人财产中支付。

  (二)宣告死亡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1.宣告死亡指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

  2.宣告死亡的条件:

  1)下落不明满4年。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不受2年时限,在台湾或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申请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组外父母孙子女、有权利义务的人。撤销不用顺序。

  3)人民法院宣告。受理死亡——发出公告(1年)意外事故并证明不可能生存的(3个月)。判决确定日期为死亡日期。

  3.法律后果: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启示是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五、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由特定的自然人、组织对其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监督、管理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二)监护的设立

  法定监护、指定监护(我国规定的) 、遗嘱监护、

  (三)监护人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a)法定: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b)自愿: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法定: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等

  (四)监护人的职责

  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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