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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成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第五章(1)

作者:不明   发布时间:2009-09-10 09:04:06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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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第五章4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概念:指行为人因意思表示不自由或内心意思与外部表示不一致,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民事行为。

  2.特征:

  1)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民事行为。

  2)只能由当事人行使撤销权

  3)在未被撤销前仍然有效

  3.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情形: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1)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无效民事行为,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的,

  3)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a)返还财产,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作价偿还。

  b)赔偿损失,有过错方承担赔偿。

  c)追缴财产,恶意串通需追缴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

  2.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可撤销民事行为,可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撤销。这种权力成为撤销权。

  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行使期内行使。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a)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b)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4)依法撤销后,民事行为自始无效,撤销的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同样产生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法律后果。同无效民事行为方法。但追缴财产一般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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