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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2009年公务员招考9月录选 试用期为一年

作者:不详   发布时间:2009-08-26 08:47:48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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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公务员招考体检、考察如何进行? 记者昨天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该厅公布体检考察环节的工作方案,明确规定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在收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

  根据目前的公务员招考时间表,本次体检考察预计9月20日前基本完成,9月30日前基本完成拟录用人选确定,10月底前基本完成审批录用。

  体检如有疑问可复检

  体检前,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机关要认真核对考生资格,如有资格不符者按公务员考试作弊处理。考生应逐项填写《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中要求由考生本人填写的有关内容。考生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资格。

  主检医生须根据体检标准对考生作出是否合格的体检结论,签名后加盖体检医疗机构公章,并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体检不合格者,由组织体检工作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机关及时告知本人。

  招录机关或体检对象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进行复检。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其中,对身高、视力、体重、血压四个项目的检查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考生对以上四个项目要求复查的,当场进行复查,复查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对体检结束后考生提出身高、视力、体重、血压四个项目复查申请的,不予受理。

  录用者实行一年试用期

  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并对考察对象的报考资格条件进一步进行复审。 有不符合招录职位资格条件等规定情形之一的,视为考察不合格。

  体检、考察工作结束后,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招录机关须及时按规定确定拟录用人选,并按规定办法、程序、权限进行公示和办理审批录用手续。

  新录用的公务员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从报到之日算起。试用期间,不得再参加本省公务员录用考试。新录用公务员上岗前,须按规定进行初任培训,初任培训不合格的,延长试用期半年并安排继续培训,仍不合格的取消录用。处于产假和哺乳期间的女性新录用公务员,根据其产假和哺乳期占用试用期的时间,相应延长试用期。(记者 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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