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跟单员考试进出口税费复习资料三

来源:来源于网络发布时间:2009-07-22

 三、税款滞纳金

 (一)征收范围

  1、滞纳金指应纳税的单位或个人因逾期向海关缴纳税款而依法应缴纳的款项。

  2、起征时间: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进口税费。

  3、征收标准:0.5‰,滞纳金起征额为50元,不足50元的免予征收。

  4、计算公式:关税滞纳金=滞纳金征税税额*0.5‰*滞纳天数

  例:

  某公司进口货物应缴纳关税人民币8709.63元,增值税人民币16287.00元,海关于2004年9月2日(星期四)填发”税款缴纳通知书”,该公司在2004年10月11日(星期一)缴纳税款.计算海关应征收的滞纳金.

  解:

  确定欠缴的税款总额=关税+增值税

  =RMB8709.63+RMB16287.00

  =RMB24996.63

  确定滞纳天数=24天

  海关填发”税款缴纳通知书”之日为9月2日,交纳人应当最迟于9月17日(星期五)缴纳税款,9月17日之后为滞纳天数,至10月10日共滞纳24天.

  滞纳金金额=滞纳税款*0.5‰*滞纳天数

  =RMB24996.63*0.5‰*24

  =RMB299.96

  四、滞报金

  报关期限是指货物到口岸后,法律规定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报关的时间限制。《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报关期限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

  超过这个期限报关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滞报金按日计征,其起征日为规定的申报时限的次日,截止日为收货人向海关申报后,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

  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0.5‰,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其计算公式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0.5‰×滞报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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