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单证员考试辅导:航空运单

来源:来源于网络发布时间:2009-07-13 15:05:22

  航空运单(Air Waybill)是航空公司和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合同,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的货物收据。航空运单还可作为承运人核收运费的依据和海关查验放行的基本单据。与海运提单不同的是,航空运单不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证件,不能背书转让,也不能凭以向承运人提取货物。在航空运输方式下,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承运人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收货人凭“到货通知”及有关证明提取货物,并在“交货收据”上签收。因此,在航空运单的收货人栏内,必须详细填写收货人的全称和地址,而不能做成指示性抬头。
  航空运单共有正本一式三份:第一份正本注明“Original-for the Shipper" ,应交托运人;第二份正本注明“Original-for the Issuing Carrier" ,由航空公司留存;第三份正本注明“Original-for the Consignee" ,由航空公司随机带交收货人。其余副本则分别注明“For Airport of Destination" , "Delivery Receipt" , "For Second Carrier" , "Extra Copy”等,由航空公司按规定和需要进行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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