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跟单员考试辅导:进口贸易跟单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9-06-29

  第一节 进口业务操作流程 
  一、进口贸易的分类(熟悉)
  进口贸易按其性质、特点、方式等分类有多种划分形式。如有:直接进口、间接进口、第三国转口;一般贸易进口、加工贸易进口;货物进口、设备进口、技术进口;一般关区进口、保税区进口;需要许可证(自动登记)进口、不需要许可证(自动登记)进口;指定商品企业进口、非指定商品企业进口;国家调拨进口、易货贸易进口和专项外汇进口;自营进口、代理进口等。
  二、进口业务工作流程(考点)
  进口贸易跟单流程主要环节有:进口业务的交易前准备、进口合同的签订、进口合同的履行、进口业务的后期管理等。
  第二节 进口业务的交易前准备 
  开展进口业务的企业需具备对外贸易经营权,涉及国家指定商品进口的,需事先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经营许可,如原油、成品油、化肥、煤炭、危险品、铁矿砂、汽车等商品的进口许可。凡涉及国家指定商品经营的,需按规定办理指定商品经营审批。没有获得批准的企业不能从事这类商品的进口。
  一、寻找和选择国外供应商(考点)
  1.选择进口商和供应地。
  在商品的生产国或地区内寻找多个供应商,对多个供应商的综合报价资料进行比较分析,确定和缩小供应商范围。
  2.资信调查及内容。资信调查的内容包括:客户公司的成立年份、经营性质、注册资金、股权结构、经营业绩、经营商品、银行信用、支付能力、员工人数、主要负责人、联系人、联系方式及是否有网站等。
  3.资信调查的渠道。跟单员要通过各种方式对国外供应商的资信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和掌握,要求客户自我介绍、网上搜寻查证、向中国驻当地商务处函电咨询、通过中国银行等机构进行资信调查等,以防止有些供应商资信不佳,利用劣质商品、甚至伪造单据,骗取货款,使进口商受损。
  4.紧急报告制度。在得知客户发生经营异常或经营纠纷等情况后,跟单员应及时向进口业务经理及公司领导报告,暂停或放缓业务;对于有迹象表明客户将申请破产倒闭的,应立即停止业务,并迅速采取有效的自我保护措施。
  二、进口商品(设备)业务调查(略)
  三、申请进口许可证
  本部分内容太杂,出题可能性不大,唯一一个可能的地方就是申请许可证时的文件,但在所有的其他考试中还没有出现过。
  第三节 进口合同的商定 
  在我国进口贸易交易时,最常见的有两种形式:一是通过具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口;二是具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自营进口。
  一、进口业务交易磋商的途径(熟悉)
  进口采购信息发布的途径有:参加国内外交易会,出访,邀请客户来访,利用媒体、网站广告,寄送需求商品目录、样品和询价清单等。进口业务交易磋商的途径有:当面洽商、电话、网上可视电话、FAX、EMAIL等。
  二、进口合同成立的形式
  订立进口合同的三种形式。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订立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形式可以有三种:即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行为形式。但口头形式、行为形式较难保证进口商的利益,我国进口企业一般不常用。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略)
  四、合同的变更及保管(略)
  第四节 进口合同的履行(了解) 
  一、对外开立信用证
  若涉及进口许可证的,进口商必须在开立信用证前,办妥进口许可证,然后根据国外供应商的开证资料和进口合同内容向开证行递交开证申请书。
  在选择开证行时,一般要考虑选择国外网点多、国际结算能力强、国际信誉度高、服务能力和水平较高、开证费用低的商业银行。
  开证手续费一般是开证金额的千分之1.5左右。但不同的银行开证手续费等会有所区别,要注意选择。如银行考虑进口商的实力较小或进口业务金额较大,要求进口商提供开证第三方担保,进口商需要按开证行要求提交统一格式的担保书,并选择进有一定实力的企业或国内进口客户进行第三方担保。
  二、进口对外付汇
  1.对外付汇的备案登记
  进口企业在开展进口业务之前,到当地外管局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备案登记。没有被列入名录中的进口单位不得直接到商业银行办理进口付汇。
  2.对外付汇
  进口商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一式三联),信用证项下付汇的核销单、付汇单据一起交开证行对外付汇;属于货到汇款的还应当填写有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编号和报关币种金额,将核销单、IC卡连同其他付汇单证一并送外汇指定银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付汇银行
  对外付汇。外汇指定银行审核进口商提供的各种单据内容相符无误后,填写核销单下方的内容,并加盖印章,将第二联退还进口商。
  (1)即期信用证付汇。当进口合同规定采用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进行支付时,进口商需要求通知行向进口商明确提示单据检查内容无误,并接受单据后,进口商才可按付款期限对外付款:填好购汇申请书、付汇核销单、单据承付(承兑)通知书、进口许可证明等,经有权签字人签字,盖公章或加盖财务专用章,提前通知财务付款时间并准备资金,对开证行作出承付。
  (2)远期信用证付汇。根据信用证有关规定,进口商需要在付款日期前将货款存入银行指定的账户,以备对外付款。进口商必须落实好远期付款资金,防止出现对外付款问题。
  (3)采用托收方式结算货款。银行要求进口商接受单据的同时,在《托收付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通过银行对外支付货款。D/P或D/A,则在进口商收到货款后对银行做承付或承兑。
  (4)电汇方式支付货款
  ①前T/T或部分前T/T,可随附合同、购汇申请书、付汇核销单、形式发票等,到银行办理对外支付手续;在货到后,凭报关单、商业发票等到外管局办理核销。
  ②后T/T的,可随附报关单、对外订货合同、发票、提单、购汇申请书、付汇核销单等,对外支付。
  三、安排运输工具
  租船订舱催装是跟单员在国际贸易FOB价格术语下重要的进口跟单业务环节,为确保进口业务的顺利履行,跟单员必须熟知国际贸易惯例,环环相扣,全程跟踪,随时掌握出口商备货情况和船舶动态,催促出口商做好装船准备工作。对于数量大或重要的进口货物,可请我驻外机构就地协助了解和督促对方履约,或派员前往出口地点检验监督,使租船订舱等环节不因疏忽或延误导致进口合同的落空。
  四、进口货物保险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按FOB、CFR、FCA和CPT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由我方进口企业自行办理保险手续。进口货物的保险与出口货物内容是相同的,请参见出口货物保险的做法。
  五、申请进口商品检验与检疫
  1.进口入境货物报检工作规程
  由于入境货物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不得卸离运输工具,所以,入境货物必须办理报检手续(免检除外)。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的主要工作流程如下:
  录入→计费→交费→检验检疫→拟制证书→计费复核→证书复审→制证→校对→补交费→领取证单。
  2.进境流向报检及范围
  进境流向报检是在口岸获取《入境货物通关单》以获准货物进境的业务。对属于检验检疫监管范围内的商品,海关凭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进境流向业务就是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人境货物通关单的报检业务。
  工作流程为:录入→计费→交费→入境口岸查验→缮制通关单→领取证单
  3.一般进口报检
  一般报检是指已在口岸完成进境流向报检,货物已到达目的地,进口货物的收货单位向货物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检验检疫申请,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具体的检验检疫工作,以获准进口货物销售使用的报检手续。对一般性商品,进境流向只对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一个进口商品的信息,尚未实施具体的检验检疫工作。只有当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货物实施了具体的检验、检疫,确认其符合有关检验检疫要求,货主才能获得相应的准许进口货物销售使用的合法凭证,完成进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
  4.报检单位
  有外贸经营权的国内企业;入境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国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等;其他进口贸易关系人。
  5.报检资格
  报检单位首次报检时,须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和政府进出口经营权批文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领取“报检员证”,凭证报检。代理报检单位须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领取“代理报检员证”,凭证办理代理报检手续。代理报检的,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委托书,委托书由进口商按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
  6.报检范围(略)
  7.进口商在提货后,应立即检查货物
  8.更改手续
  六、进口报关、放行
  1.进口税额的计算方法
  进口税包括: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简称增值税)、进口环节消费税(简称消费税),其中消费税我国仅对少数进口商品征收。
  税款计算公式
  (1)进口关税税额=到岸价格×进口关税税率
  (2)增值税税额=(到岸价+进口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率
  (3)从价消费税税额=[(到岸价+关税额)/(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4)从量消费税税额=应征消费税的商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其中,从量消费税商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按体积净重计)如下:
  啤酒1吨=988升
  黄酒1吨=962升
  汽油1吨=1388升
  柴油1吨=1176升
  (5)进口税额=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2.进口通关基本流程
  一般进口货物的通关。
  (1)申报,可理解为狭义上的报关。
  (2)查验,查验是指海关依法对申报人所申报的进口货物进行实际的查核,确定其单、证、货是否相符,有无违法情事,可否合法进口,并为下一通关程序准备条件。
  (3)税费计征,税费计征是海关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对进口货物征收关税及进口环节的税费。
  (4)放行,放行是口岸海关监管现场作业的最后一个环节。
  七、进口对外支付费用
  1.国内外运费。
  2.保险费。跟单员在收到保险公司的结算清单后应认真审核国别、险别、费率等内容,在确认无误的情况下经业务员签字确认后交由财务人员对外承付。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和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并妥善解决。
  3.代理进口业务代为支付关税、增值税。
  4.银行费用、码头费、报关费等各项费用。跟单员在拿到付款凭证后交由经办业务员签字,确认合同号、单位,由经理签字交财务支付。
  5.进口结算

  第五节 进口业务的后期管理 
  (一)进口货物入库、出库
  进口货物人库后,跟单员要定期到仓库查库,以确保货物存放完好。
  为控制经营风险,一般情况下对于进口货物的出库提货,要求是款到发货。买方一次性付款,一次性提货;买方部分付款,部分提货;保证金作最后一笔货款。
  每笔提货数量由跟单员提出,财务人员审核资金收妥情况进行签字确认,经过经理签字后同意发货。跟单员方可开出库提单通知仓库及提货人。
  (二)进口外汇核销
  要求进口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携带进口单据到外管局办理外汇核销手续,杜绝各种形式的套汇、逃汇、骗汇等违法犯罪行为。进口外汇核销的主要单据如下:
  (1)进口付汇核销单(银行退回的第二联);
  (2)进口付汇备案表;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加盖公司章);
  (5)结汇水单及收账通知单;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如合同、发票等)。
  (三)进口出险、发生质量争议的索赔、理赔
  l.索赔依据。索赔时应提交索赔清单和有关单据(如商业发票、清洁提单、装箱单/重量单等)。在向出口商索赔时,应提交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承运人索赔时,应提交理货报告和货损货差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除上述各项证明外,还应附加由保险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
  2.索赔金额。合理计算索赔金额,索赔金额应包含货物的价值、为了弥补(处理)损失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如检验费、仓租、利息等)。
  3.索赔对象。一般而言,索赔的对象主要有出口商、承运人、保险公司等。
  4.索赔期限。向出口商索赔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之内提出。按《公约》规定,买方行使索赔期限自其收到货物之日起不超过两年;向船公司索赔期限为货物到达目的港交货后一年之内;向保险公司提出海运货损索赔的期限,则为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两年内。
  第六节 进口跟单涉及的主要单证(熟悉) 
  (一)申请进口许可证的单证
  在申领进口许可证的业务过程中,进口商应向发证机关提供的单证主要有:
  1.填制《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并加盖进口商的公章(第一次申请进口许可证的进口商,需提供企业批准成立文件的正本复印件、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2.正本合同、确认书或协议;
  3.出口商的形式发票或发票副本;
  4.商品的说明书;
  5.无外贸经营权及经营范围的企业,还需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进口商除提供上述一般材料外,申请进口许可证时,对于不同商品、不同贸易方式,还应提供各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单证
  在进口合同签订并生效后,由进口开证申请人按合同内容填写开证申请书,同时提交以下主要单证:
  1.开证申请书;
  2.进口许可证;
  3.进口合同(备查);
  4.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5.企业注册登记文件(备查);
  6.企业在银行开证认证登记文件(备查)。
  (三)进口报关通关的单证
  (四)进口检验检疫的单证
  对列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范围内的进口货物(包括转关运输货物),海关一律凭货物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进口货物
  检验检疫需要的单证主要有:
  1.报检委托书和人境货物报检单;
  2.进口合同;
  3.商业发票;
  4.运输单据(如提单、航空运单);
  5.产品说明书;
  6.品质保证书;
  7.装箱单(重量单);
  8.理货清单;
  9.检疫证明;
  10.货物残损单;
  11.动植物检验检疫许可证;
  12.入境货物通关单。
  (五)审单付汇赎单的单证
  信用证业务中的结汇单证主要是指为解决货币收付而使用的单据、证明或文件,也包括因进口涉及的运输、保险、商检、报关等单证。进口商申请开出信用证,出口商在装运出口后,制作一整套与信用证相符的单证交议付行议付,议付行审单议付并寄送开证行。在一般情况下,开证行付款时要审核其中以下单据,如发现单据表面有不符点,则联系进口商是否赎单。
  1.商业单据,如商业发票、包装单据(如装箱单/重量单、砝码单、包装说明等);
  2.货运单据,如海运提单、多式联运提单、不可转让海运提单、租船和约提单等;
  3.资金单据,如汇票等;
  4.官方单据,如产地证书、检验检疫证、熏蒸证明、质量检验证书等;
  5.随附单据,如寄单证明、装运通知、船公司证明、厂商质量证明等;
  6.保险单据,如保险单、保险证明等。
  (七)进口付汇核销的单证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商“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管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进口商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一般要提供下列单据:
  1.进口付汇核销单;
  2.付汇备案表;
  3.货物报关单正本;
  4.付汇到货核销表;
  5.付汇水单及收账通知单;
  6.外汇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第七节 进口跟单员工作基本要求(考点) 
  进口跟单员要注意以下工作特点和要求:
  1、授权有限。即跟单员在进口跟单作业过程中,必须是在授权范围内,不许超越权限。
  2、复核制约。即跟单员必须认真履行本职的分工安排,接受相互复核、制约的要求,不能因一人操作而失去监督。
  3、工作报告制度。对遇到的业务问题要及时向业务员及经理报告和反映,不得隐瞒不报,不得拖延报告时间,防止贻误企业处理问题的时机。
  4、管理深人,全程跟踪,多问多学,知己知彼。勤奋、务实、严谨的工作作风是做好进口跟单工作的重要前提。
  5、言行得体,处事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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