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新《规范》修编制的指导思想与原则 从本次修编的力度来讲,新《规范》不是对老《规范》的小修小补,而是在继承的基础上在许多方面有所突破,主要体现在以下6个方面: 1.体现并遵循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08规范充分考虑了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法以及相关规章制度实施的要求,在现有的法规框架下,补充和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内容,如按照招投标法近年来实施的情况,对规范适用范围08规范中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与03规范相比,扩大了规范实施的范围和力度。在规范有关合同价款确定的内容中,也体现了合同法和高法对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精神。
2.总结了各地、各部门推行工程量清单改革的成果。在贯彻执行03《规范》5年来,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结合工作需要,做了许多开创性的工作,积累了实践经验,此次《规范》修订采纳了很多的这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如规范设置了招标控制价有关规定,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做了强制性的规定,将竣工结算和工程计价争议等内容纳入了规范。
3.新《规范》强化了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计价行为的管理。与03规范相比,08规范增加了大量的与合同价和工程结算相关的内容。这也是总结了全国人大建筑法执法检查后,特别是大规模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新规范中增加的内容从技术层面上来讲,将防止或避免出现虚假施工合同、工程款拖欠和工程结算难等现象。同时规范中新设置的内容或规定,是建立解决工程计价诸多问题长效机制的要求,规范作为参与建设各方计价行为的准则,对于规范建设市场的计价活动将产生长远的影响。
4. 充分考虑到我国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体现国情。新《规范》按照“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加强市场监督”的改革思路,在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下,对工程建设领域中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的计价,适宜采用市场定价的充分放开,政府监管不越位;在现阶段还需政府宏观调控的,政府监管一定不缺位,并且切实做好。因此,“08规范”在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等计取上,规定了不允许竞价;在应对物价波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上,较为公平的提出了发,承包双方共担风险的规定。避免了招标人凭借工程发包中的有利地位无限制地转嫁风险的情况,同时遏制了施工企业以牺牲职工切身利益为代价作为市场竞争中降价的利益驱动。
5.充分注意工程建设计价的难点,条文规定具有操作性。新《规范》对工程施工建设各阶段,各步骤计价的具体做法和要求都作出了具体而详尽的规定,使条文更具操作性。新《规范》从工程计价的实际需要出发,增加和修订了相关的工程造价计价的具体操作条款,并完善了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使新《规范》更贴近实际计价需要。新《规范》考虑到下一步附录的修改,将03《规范》的措施项目中的各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调整到了各专业工程的附录中。同时,从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的实际出发,既考虑全国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的统一性,又考虑各地方和行业计价管理的特点,允许地方和行业根据地区,本行业工程造价计价特点,对规范中的计价表格进行补充,使新《规范》更加贴近工程造价管理的需要。
6.新《规范》修编工作积极、稳妥。03规范的修订工作长达二年多的时间,修订中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广泛征求了造价管理机构、咨询企业和施工企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根据这些意见反复进行论证,数易其稿,尽管新规范中还可能存在某些不足之处,但可以说,新规范巩固了03规范实施的成果,反映了当前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的水平和现状,同时对今后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具有引导性和前瞻性。是一部内容丰富、可操作性强的计价规范。
2008年7月9日,历经两年多的起草,论证和多次修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第63号公告,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清单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08规范”的出台,对巩固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的成果,进一步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规范中把原来措施项目中含有的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去掉;把原有的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 四项合并为“安全文明施工”;施工排水降水拆分为两项;新增“冬雨季施工” ,“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两项。 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材料暂估价 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特点,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应有限度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等的风险,应完全不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所以综合单价中不包含规费和税金。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可控制在 10%以内,超过者予以调整。
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材料暂估价:为方便合同管理,需要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的暂估价应只是材料费,以方便投标人组价。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参考市场价格确定 . 6.计价规则的补充 7.工程量清单使用范围的扩展。原《计价规范》只强调工程量清单在招投标阶段的使用。新《计价规范》中把工程量清单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新《规范》的内容则涵盖了工程施工阶段从招投标开始到施工竣工结算办理的全过程,并增加了条文说明。这样使工程施工过程中每个计价阶段都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对全面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针对工程造价的计价具有动态性和阶段性(多次性)的特点,新《规范》首先对工程造价计价的共性问题进行了规范,同时针对不同阶段的工程计价特点对招标控制价 、投标价 、合同价 、竣工结算价等作了专门性的规定,并使共性和个性有机结合。具体表现为各条文之间按照工程施工建设的顺序是承前启后、相互贯通的,使整个条文形成一个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有机整体。同时反映了不同的计价主体对工程造价的逐步深化、逐步细化、逐步接近和最终确定工程造价的过程。
8.招标控制价的设立。新《计价规范》4.2及条文说明中指出“招标控制价”是在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计价规定计算的工程造价,其作用是招标人用于对招标工程发包的最高限价,有的地方亦称拦标价、预算控制价。招标控制价的作用决定了招标控制价不同于标底,无需保密。为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防止招标人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公布招标控制价,不得对所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上浮或下调。同时,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报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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