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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参加高会统招的考生可在网上报名时选择“只参加语文、数学、外语三个科目的考试”。 各科目全部实行分卷考试,语文、数学(文)、数学(理)、外语(含听力测试满分30分)满分均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满分各为300分。 在考试实施过程中,考点学校、监考教师都必须按考试规定、程序工作。 考试时间: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按全国统一规定的时间定于6月7日至8日进行,各科目的具体考试时间: 六月七日(星期一)上午 9:00—11:30 语文;下午 3:00—5:00 数学 六月八日(星期二)上午 9:00—11:30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下午 3:00—5:00 外语 报考外语院校或专业的考生,需要进行外语口试;报考体育教育、社会体育和休闲体育专业的考生,需要进行体育专业考试;高水平运动员报考有关高等学校需要进行体育测试;报考有特殊要求的学校或专业的考生,需要进行面试。考生必须在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内应试,过期不予补试。 (二)关于评卷 评卷工作分科目集中进行。各科目的评卷点分别成立评卷领导小组,在市高考评卷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语文、数学、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全部实行网上评卷。 考生各科考试成绩(含体育考试和外语口试成绩)在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时间内,经各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通知各报名单位,由报名单位通知考生本人。 (三)分数线 本科各个批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四科总分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按四科总分录取;专科各个批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总分划定分数线,按三科总分录取。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往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报考高等学校,必须具备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档案;在职职工应由所在单位提供档案。 (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全市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组织工作按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细则>的通知》执行。 考生体检的时间定于3月1日至20日,考生参加体检的具体时间由报名单位通知。体检在市卫生局体检中心指定的医院进行。有关医院要选调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的医务人员参加体检工作。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体检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和掌握体检标准,防止偏宽偏严、错检漏检。体检结论要准确、清楚。考生必须如实反映既往病史,严禁弄虚作假。 对按规定的时间参加体检确有困难的考生,可在6月10日—11日到北京市体检中心补检(市体检中心地址: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首都儿科研究所院内)。 北京市体检中心为本市的终检医院,负责协调对有疑义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报考军事院校、武警部队院校以及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国防生的考生需要参加面试和军事院校招生体检(以下简称军检)。面试合格者须参加军检。面试、军检于6月底进行,地点由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与有关部门商定(具体时间、地点考生以6月下旬接到的《军检、面试通知单》为准),有关要求,按照《关于做好2010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的通知》规定办理。 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五、录取 录取新生工作,由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组织有关高等学校分批进行。参加不同批次录取的院校,分别在各批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择优录取。 (一)录取体制 录取新生要认真贯彻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教育部的有关精神,在录取工作中将对不同批次的高等学校,采取不同的录取体制。 对参加本科提前批录取的艺术院校(专业)、军事院校、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国防生的院校(专业)、公安类院校(专业)、中国民用航空学院的录取,实行“学校负责制”,即:招生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在本校控制分数线以上可以按考生志愿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数,录取与否由学校决定,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对参加本科提前批录取的其他学校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对参加本科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专科提前批、专科普通批录取的高等学校均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即:在同批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由招生学校确定具体调档比例,一般在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平行志愿投档时各学校的调档比例统一为100%),录取考生与否及所录取专业由学校决定,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高等学校要妥善处理好考生志愿与分数之间的关系。招生学校不得拒收符合本校录取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但对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的要求,由学校确定,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当考生德智体美、高考总成绩及相关科目成绩大体相当时,招生学校不得退掉第一志愿的考生而要求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实行必要的监督和服务。 各招生学校要根据网上远程录取的特点,严格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要求和“录取体制”的规定,做好录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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