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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文理研修学院聘任教师管理办法

2009-05-26 10:24:29  北京文理研修学院

  一、总则

  1.为了建立一支优秀的教师队伍,完善北京文理研修学院教师的聘任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规,特指定北京文理研修学院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

   2.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适合于在北京文理研修学院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3.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注意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法规和北京文理研修学院的管理规定。

   4.北京文理研修学院对教师实行聘任制度。

   二、教师聘任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4.具有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5.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高等教育教师资格证书。

   6.对于具有高级职称和突出学术贡献的人才,以及北京文理研修学院急需的部分专业人才,学院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对灵活的聘任办法,聘任条件可以相应放松。

  三、权利和义务

  1.北京文理研修学院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5)对北京文理研修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2.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北京文理研修学院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责任编辑:李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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