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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文理研修学院考务管理制度

2008-12-25 14:05:04  北京文理研修学院
     为了树立良好的学风,严肃考纪,加强考务管理,实现从严治校,不断提高学院的教学管理水平,特制订本制度。
一、考务的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考试委员会。院长任主任,主管副院长、教务处长任副主任,其成员有教务处副处长及各系教务负责人、各系主任、学生处处长(或副处长)、人事处长,其职责为:
1.全面组织领导全院的考务工作。
2.听取考务处关于考务工作的汇报并做出相应决断。
3.负责与上级行政部门(考委会)或主考院校的联系。
4.负责本院题库或试题拟定工作的审查、验收。
5.对考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
6.探索考务工作和考核方式的改革。
7.加强对广大教师进行从严治考工作重要性的教育。
8.负责处理违反考纪的师生。
二、试卷的拟定与评阅
    试题应以教学大纲和教材为依据,既要突出重点又要照顾全面;既要考核三基(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掌握程度,又要考核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注意命题难易程度的合理搭配和知识的覆盖面,尽可能模拟国考试题来出考题。
1.教学内容和进度相同的班级尽量采用同一试卷。
2.每门课程要同时拟出题量、类型、难度相当的二份(A、B)试卷,并附有答案和评分标准(B卷要评分标准),由系教务人员审定签字,于考试前三周交教务处。
3.命题范围原则上以本学期讲授内容为限。实事求是地评定成绩。每道题的得分(扣分)要有理,有据,不许给人情分、印象分,一经发现按违反教学纪律处理。
4.各系必须在考试结束五天内组织教师完成评卷工作。任课教师因故不能参加评卷,各系有责任安排他人评卷。
5.考试课程评卷结束后,各系要组织任课教师对此次考试卷的命题质量分析,并写出书面报告提交教务处。
6.考试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改。如须查阅试卷或更正成绩,应由评定成绩的任课教师报请教务处长同意后,方可进行。擅自更改试卷或成绩的教师,除给予通报批评外,按违反教学纪律处理。
7.考务人员在各系评卷后,要逐一收齐所有试卷、拆封、登记考试成绩,并保存好,返回教务处存放。
三、试卷的印刷和保管
1.教务人员具体负责试卷的审核、组卷、打印、校对、取卷及保管等工作。
2.考务人员要做到严格保密,考试期间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文印室。
3.考试当天,由考务人员把试卷带到考场,当场交到监考人手中。
四、考场编制及监考人员配备
    凡由其他院校组织的考试,学院负责做好组织配合和服务工作。凡学院自行组织的考试做如下规定:
1.教务处考务老师协助各系编排考场、安排监考人员、确定考试时间。
2.尽量把不同专业的学生,按各半交叉排座,又安排在同一考场,考场门口张贴考生班级及考号(起、止)每桌右上角贴上角贴有考号(考号与学号一致)。
3.监考老师应选非任课教师,最好不同专业交叉监考。
4.每考场设立正、副监考两人,正监考对考场的组织、秩序负主要责任。
5.监考人员必须选认真负责的教职工担任。
五、考场规则
1.学生要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尊重监考人员的指导。
2.学生应按规定时间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一律不得进入考场,按缺考论处。
3.开考信息发出后60分钟方可交卷。
4.关闭所有通信工具。
5.除发给的试卷、稿纸和考试科目所必须的用具外,书包和任何书籍、笔记本、纸张等均不得携入座位,应按监考人员指定的地点存放。
6.学生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监考人员暗示答题范围和内容。
7.考试中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偷看、传递纸条、交换试卷、替别人答题等任何作弊行为。
8.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立即停笔,并将答卷或答题卡反扣在桌面上,待监考人员收齐答卷检查无误发出指令后方可离开考场。
9.考生不得将试卷或答题卡带出考场,如有此类情况发生按缺考论处。
10.对违反以上条款的考生,学校将给予留校察看纪律处分,并记入学籍档案。
六、监考规则
1.监考人员对考场负有全面责任。要认真执行考场纪律,做好考场的组织工作。任课教师不得在所任课班级监考。
2.监考人员要认真维护考场秩序,为保证考试正常进行,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除考务人员以外的任何人进入考场。未经教务处许可,不得在考场录像、摄像或从事采访活动。
3.监考人员无论病、事假,必须在考前一天向教务处或所在系主任申请并获得批准,否则按违反教学纪律处理。
4.监考人员在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熟悉并检查考场情况,并按考务安排、组织考生按号入位,同时清点人数。
5.开考与终止考试以铃声为准。提前五分钟发出开考铃声,考试即进入考试状态。监考人员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和注意事项,再次清点人数并做好记录。然后当众开启试卷封袋,分发试卷及草稿纸。
6.试卷分发完毕后,监考人员提醒考生检查试卷。若发现缺页、污染、破损、漏印或字迹不清等,应举手报告。如有疑问,应在铃响后5分钟内处理完毕。有无疑问均应在铃响后5分钟宣布开始答卷。考试进行中,正监考站在前台并走动巡视,副监考再次认真核对考生在试卷上所填写的姓名和学生证上的姓名是否相符,考生是否按规定就位,若有问题应立即查明报主考处理。核对完毕后负责后面巡视监考。
7.监考人员对考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监考人员只能回答试卷上印刷不清的问题,无权回答诸如“这题是什么意思?”、“这样答行不行?”等有暗示作用的提问。有关考务中的各类问题均应请示主考,与任课教师沟通后,统一由主考、副主考解答。
8.监考人员不得在考场内吸烟、谈笑和阅读书刊。监考时间内不得随意离开考场,特别在考试接近结束时更应加倍维护好考场秩序。
9.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纪或须注意事项的要立即指出,对情节轻微者当场批评、警告;情节严重者监考人员有权终止考生的考试并将情况登入“考场记录单”,发现有作弊行为者即刻停止其考试并有监考人员会同教务处、学生工工作部和系主任共同提出处分意见。
10.监考人员要忠于职守,秉分办事,尽职尽责,严肃考纪。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玩忽职守者,经指出仍不改正的,立即撤消其监考资格并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应认定为作弊:
(1)由他人代替或替他人考试者;
(2)向他人索要答案或提供答案者;
(3)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传纸条,抄袭他人等;
(4)桌面上、坐席上,衣袋里面留有与考试有关的书籍、小抄件、缩印件、笔记、教材等,经监考人员指出,拒不改正者;
(5)交卷时乘机对、改答案或交换试卷者;
(6)擅自使用考试禁用的工具及其他物品者;
(7)故意把答卷或草纸明摆于座位一端,为他人提供抄袭条件者。
 

  (责任编辑:王晓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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