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不周的建议
文中通过对山西省的情况分析,从而得出矿难的频繁发生与安全监管机构人员太少有直接的关系的结论,进而建议政府增加监管人员。这样的建议显然是考虑不周的。
首先,值得怀疑的是,山西省的情况是否具有代表性。全国有那么多煤矿,而全国安全监管机构在偏的人员是多少呢?即使全国的情况跟山西省相似,那么我们还得考虑安全监管机构除了在边偏人员是否还有大量临时人员或短期聘用人员呢?因此,不能仅以山西省有煤矿4235座,而安全监管机构在偏的人员仅有1666名,就得出上述结论。
其次,值得怀疑的是,增加监管人员就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吗?文中认为增加监管人员可以减少事故的发生,这显然是认为“一果只有一因”,可实际上,矿难事故的发生却可能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例如:煤矿自身的安全隐患、矿工的操作不规范,或者是外界因素的干扰所造成的,而监管人员太少可能只是其中的一个影响因素而已,因此即使增加监管人员也不一定能减少事故的发生。另外,文中认为增加监管人员可以缓解现在监管机构的工作压力,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使他们的工作更具条理性也是值得怀疑的。增加人员或许能缓解压力,但与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使工作更具条理性都没有必然的联系。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及工作条理性是与人自身素质及工作能力相关的,不是通过增加人员能解决的。
最后,文中把在偏人员与监管人员等同起来,是在偷换概念。也许在偏人员只是负责相关的管理工作,而监管人员则是用合同制来聘用的。
综上所述,增加监管人员的建议是不周到的。矿难的发生更应该关注煤矿自身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
[范文8]唐艳(22分)
增加人员并不能解决管理的根本问题
上述材料的山西省矿业的情况为例得出增加安全监管机构的在编人员就能减少事故、缓解压力并增加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从而使监管机构的工作更有条理性这样的结论有失偏颇,值得商榷。
首先,分析者以山西省的矿业人员配比情况为例。我们不仅要问:“山西省是否代表全国而具有普遍性”。如果只是山西省一个地区存在人员不足的情况并不能说明各地政府都需要增加人员编制。同时材料中给出的数据并没有充分的说服力,因为他并没有给出究竟多少比例才是一个适当的数目,单凭一些数字的罗列并不能说明问题的所在。
其次,即使政府增加了监管人员就一定能减少事故的发生吗?众所周知,矿难产生的原因有多方面的。如果不能从症喉入手,只是增加人员,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可能还会有新的问题产生。一旦人员增加,监管部门可能会面临人工费用及管理费用的增加,这样不仅没有缓解监管机构的工作压力,相反压力会更大。同时文中提到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会增加,其实此言差矣!试想一个人员过多的企业、单位员工的责任心如何能够有效提高呢?本来一人的工作现在由多个人一起完成,很可能出现张三推李四,李四推王五的恶性现象,员工的责任心很难凝聚。并且增加人员也会给人员管理上带来一些问题,如果不能有效地进行管理,工作不仅不能更有条理,势必带来一定程度上的混乱。
综上所述,评论者既不能有效论证矿难的直接原因是人员太少,也不能论证增加人员一定能减少矿难及缓解压力使工作更有效,所以对于政府建议增加监管人员的建议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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