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硕士生,是为了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在本门学科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担负管理或专门技术工作能力,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三条 招收硕士生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
第四条 招生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必须经教育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
第五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应届本科毕业生、本科毕业的人员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等。
第六条 招生单位培养硕士生的经费来源按隶属关系分为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以及用人单位委托培养经费和自筹经费等。
第七条 硕士生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
结束
特别声明:①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转载必须注明"稿件来源:育路网",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沟通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