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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法硕宪法考前必背知识点总结

来源:跨考教育 时间:2012-01-05 18:17:24

  宪法的东西比较多、比较杂,宪法的知识记忆起来相对比较难。很多同学对宪法的复习一直不得其法,确实宪法的复习没有过多的技巧可言,因为法硕的宪法就是纯知识点的考察。不过到现在宪法依然复习不好的同学万不可灰心,要说比较后一周什么科目提分比较快,那么无疑是宪法。所以在 比较后的十几天里对宪法的复习一点也不要灰心,因为宪法就是知识点的记忆,记下了就会了,考试就会拿分。跨考教育集团杨老师,针对大家的情况把宪法的必备考点总结出一份表格,大家只要能抽出一天的时间必然可以把宪法拿下。

  我国《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比较高的法律效力。

  一般而言,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控制、保障和规范国家权力,保障人权的国家根本法。(人民通过授权,控制保障规范国家权力)

  宪法内容的根本性。诸如国家的性质(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单一制)、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比较重要的问题,都在国家宪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

  宪法的比较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对此,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2)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比较高行为准则。对此,我国《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我国《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不包括2|3)

  宪法的本质属性:1、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2、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的基本出发点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保障民主、控制民主)。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有了民主事实之后的产物,是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宪法是对民主事实的确认和保障)。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联,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或者说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而且基于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以及宪法确认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国家机关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因此可以说,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联,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或者说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而且基于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以及宪法确认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国家机关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因此可以说,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的产生: 1.近代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发展的必然结果。2.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3.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1.英国宪法的产生及特点。在资本主义国家中,英国是比较早发生资产阶级革命的国家,也是比较早实行宪政的国家。

  尽管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并不是近代意义的宪法性法律,但它对英国宪法的发展与英国宪政体制的确立,产生了重要影响。英国宪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英国是比较早实行宪政的国家;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的国家;是典型的柔性宪法的国家。

  2.美国宪法的产生及特点。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是世界宪法发展史上的第一部成文宪法。

  1776年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的《独立宣言》是世界宪政史上重要的历史文献,马克思称之为是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它对美国宪法的产生和宪政体制的确立产生了直接影响。1787年的费城制宪会议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由序言和7条宪法正文组成。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以“三权分立”和联邦制为原则的国家制度。

  美国宪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确立了三权分立、联邦制等重要的宪法原则。

  3.法国宪法的产生及特点。在欧洲大陆,比较早制定成文宪法典的国家是法国。宣布了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原则,提出了“主权在民”、“权力分立”的主张,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资产阶级法制原则,对法国乃至整个世界民主宪政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影响。《人权宣言》颁布后,经过两年时间,法国国民议会于1791年制定了法国的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以《人权宣言》为序言,法国宪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法国宪法数量较多。法国资产阶级革命道路的曲折性和复杂性,使法国从1791年第一部宪法开始,至今已颁布了十几部宪法。第二,法国宪法内容变化较大。以宪法所确定的国家制度为例,有的宪法规定实行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有的规定实行封建帝制,有的规定实行君主立宪制。(现行的宪法是半总统制半议会制)第三,保持成文宪法的传统。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是英国学者J.蒲莱士1884年在牛津大学讲学时首次提出的宪法分类。但1787年的《美国宪法》才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91年《法国宪法》则是欧洲大陆的第一部成文宪法。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也是英国学者J.蒲莱士比较早提出来的。他在《历史研究与法理学》中,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为标准,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对此,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往往是特别成立的机关;二是制定或者修改宪法的程序严于一般的立法程序;三是不仅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且制定或修改宪法的程序也不同于普通立法程序。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刚性宪法的国家。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是以制定宪法的机关为标准对宪法所作的分类。如1814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八颁布的宪法、1889年日本明治天皇颁布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和1908年中国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等,就属于钦定宪法。(1814挪威宪法是现行的比较古老的钦定宪法,1911年大清重要信条十九条,1908大清钦定宪法大纲,1817德意志宪法,1889年明治宪法。1809瑞典王国宪法是比较古老的协定宪法。)协定宪法也就成为必然。如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就是英王约翰在贵族、教士、骑士和城市市民的强大压力下签署的;法国1830年《宪法》就是在1830年革命中,国会同国王路易•菲力浦共同颁布的

  宪法实质分类:书面宪法(成文)、现实宪法、观念宪法

  宪法关系是指根据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中的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比较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宪法上的表现。其性质和特征主要表现在:第一,宪法关系是特定社会民主政治关系的法律模式,同时又对政治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实行宪政,就要求将民主政治关系纳入法治轨道,使社会政治生活和政治关系按照宪法和法律确定的方式运行,在宪法调整政治关系的过程中,宪法关系应运而生。第二,宪法关系是近现代社会法制体系中比较为基本的法律关系。没有宪法关系的运作,就无法组织起国家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从而既不可能为其他各种法律关系的确定提供法律依据,也不可能对其他法律关系的运作进行裁判、协调;没有宪法关系为各个宪法主体设定基本的权利义务,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就失去了宪法依据。第三,宪法关系以宪法规范为调整依据,是宪法规范的具体化和现实化。第四,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静态宪法联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互动的方式。第五,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事实关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

  宪法规范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根本性。2.比较高权威性。3.原则性。4.纲领性5.相对稳定性。这种稳定性只是相对于一定的历史时期、相对于一定的历史条件。随着社会历史时期的不断向前推进,社会历史条件的不断变化发展,宪法规范也要相应地变化发展。宪法稳定性不是看宪法条文是否修改,而是看宪法条文与他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之间是否相一致。宪法是社会上层建筑,它所依据的经济基础发生变化,那么它也要相应地发生变化。我国宪法不稳定,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社会的急剧转型时期,经济不断发生变化,宪法必须和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依据的经济基础相适应,也要发生变化

  宪法作用:(一)确认和巩固作用。宪法作为规定国家比较根本、比较重要问题的国家根本法,肯定要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确认下来,通过将统治阶级在各方面的意志集中表现为国家意志,从而巩固统治阶级的地位。(二)限制和规范作用。尽管宪法由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制定,因而是先有国家权力,然后才能有宪法。但既然从政治角度而言,宪法本身就是权利制约权力的结果;同时,虽然宪法的内容涉及众多方面,但基本可分为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和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两大部分,因此,宪法对国家权力并非处于消极被动地位。宪法的限制和规范作用,就是宪法对国家权力发挥作用的基本表现。(三)指引和协调作用。指引作用是所有法律规范都共同具有的作用,它是指法律规范对人们的行为起到的导向、引路作用。(四)评价和宣传作用。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怎样,总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价。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不仅与其他法律一样,具有评价作用,而且其评价作用还具有鲜明的特色:第一,宪法评价具有广泛性。如前所述,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这也就是说,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主要方面。都能在宪法中找到评价的依据和标准,而其他法律则不可能。第二,宪法评价具有集中性。既然宪法集中表现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管理国家和社会比较基本的依据,那么宪法评价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评价。第三.宪法评价具有比较高性。宪法是母法,具有比较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必须以它为依据,一切机关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必须以它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因此,宪法的评价具有至高无上性。

  制宪权主体:现代各国宪法中普遍规定,国民是制宪权主体

  制宪机关:实际行使制宪权的议会或代表机关一般是由国民经过选举而产生的。制宪会议不同于一般国会或民意机关,可不受旧宪法的约束,具有政治议会的性质。

  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构是不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制宪机关是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而宪法起草机构是具体工作机关,不能独立地行使制宪权;制宪机关一般是常设的,而宪法起草机关是临时性的机关,起草任务结束后便解散;制宪机关有权批准通过宪法,而宪法起草机关无权批准通过宪法;制宪机关由公民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而宪法起草机关主要通过任命方式产生,注重成员的广泛性。(宪法委员会)

  制定宪法一般包括如下程序:1.制宪机构的设立。2.宪法草案的提出。3.宪法草案的通过4.公布在我国,通过和公布宪法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如1954年《宪法》是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1954年《宪法》的制定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宪权的唯一次行使,它体现了制宪权的民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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