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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唯物论考点之哲学基本问题

来源:育路教育网 时间:2011-07-18 15:04:46

    第一篇 唯物论考点概括

    一、哲学基本问题原理

    1.原理的定位和基本表述

    “哲学基本问题原理”就是指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对于哲学基本问题第一方面做出科学回答时,所形成的“物质决定性和意识能动性”这一基本原理。

    其基本表述为: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物质对于意识具有决定作用;意识对于物质具有能动作用。即物质决定性和意识能动性辩证关系原理。

    2.原理作为理论线索在整个哲学考试体系中的贯穿

    ⑴思维和存在(第一章)

    ⑵物质和意识(第一、二章)

    ⑶主观与客观(第二章)

    ⑷主观辩证法和客观辩证法(第三、四章)

    ⑸唯物辩证法和唯心辩证法(第三章)

    ⑹反映论和先验论(第四章)

    ⑺历史和逻辑(第四章)

    ⑻实践与认识,行与知(第五章)

    ⑼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第五章)

    ⑽物质的社会关系和思想的社会关系(第五章)

    ⑾经济和政治(第五章)

    ⑿经济和文化,文化的社会功能(第五章)

    ⒀意识形态的相对独立性(第五章)

    ⒁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第六章)(有需要说明的特殊情况)

    ⒂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第六章)

    ⒃客观规律性和主观能动性(第六章)

    ⒄社会发展的决定性与主体的选择性 (第七章)

    ⒅必然和自由 (第七章)

    如上所列,哲学基本问题原理在第一章当中就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

    在第二章当中它表现为物质和意识的关系和主观与客观的关系。

    在第三章中未直接出现,但潜在地表现为唯物辩证法和唯心辩证法的对立。主观辩证法和客观辩证法的关系。

    在第四章中表现为唯物主义反映论和唯心主义先验论的对立;实践与认识的辨证关系。

    在第五章表现为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关系;物质的社会关系和思想的社会关系的关系,经济和政治的关系,并进一步表现为政治上层建筑和有关意识形态的原理。

    在第六章表现为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原理。由这两个原理构成了两条马克思主义历史哲学的基本规律,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状况的规律,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合经济基础状况的规律。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都具有决定被决定,决定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性质。(但需要注意,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确实属于物质和意识的关系不同,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二者的关系,具有特殊性,它们并不是物质和意识的关系――生产力和生产关系都具有物质性,生产力是一种物质力量。生产关系虽是一种社会关系,但其性质也是物质性的。因此,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关系并不是物质与意识,第一性与第二性的关系。它们之间所具有的决定被决定,决定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属于内容和形式的关系。)

    在第七章表现为社会形态范畴,即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

    还体现为社会发展客观规律和人的自觉活动的关系(第六章第三节)。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决定性与主体的选择性的关系;必然和自由的关系。

    3.原理作为解题方法的运用

    “哲学基本问题原理”不仅是贯穿于整个哲学体系的理论线索,更重要的,它是考试中重要的解题方法。其基本思路:以物质决定性和意识能动性辩证关系原理为根据,首先正确地定位出物质性的和意识性的东西。据此区分出它们或第一性或第二性的地位,本源或派生的关系。其次,根据它们的关系性质确定它们之间的决定性或被决定的地位,决定作用和反作用的关系,即以第一性的东西决定第二性的东西,以本原的东西决定派生的东西;并以第二性的东西反作用于第一性的东西,以派生的东西反作用于本原的东西。

    这个套路对于上述18项中除去⑸唯物辩证法和唯心辩证法,⑹反映论和先验论这两项之外,都是适用的。⑸⑹两项角度不同,它们并不是实体关系或属性关系,而是唯物主义或唯心主义贯彻到辩证法和认识论这两个领域的对立表现。因此,它们虽然也算是物质和意识的关系,但谈不上是决定或反作用的关系。

    在解答客观性题目时,以这种方式作为理解问题的切入点,判断答案又快又准。

    在解答主观性题目时,以这种方式作为切入点,握问题高屋建瓴,组织答案举重若轻。

    4.原理的特殊表现形式

    (1)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

    ①主客观辩证法的定义。

    客观辩证法是指客观事物的辩证法,即客观规律。

    主观辩证法是指人类思维的辩证法,即为人所认识了的客观规律。

    ②二者在形式上的区别。

    客观辩证法采取外部必然性形式,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主观辩证法则采取逻辑的形式,同人自觉的思维活动相联系。

    ③主客观辩证法的关系。

    主观辩证法是客观辩证法的反映。二者是主观和客观的关系。

    唯物辩证法既包括客观辩证法也包括主观辩证法,体现了唯物主义、辩证法、认识论的统一。

    (2)历史和逻辑。

    ①历史和逻辑的涵义。

    历史指客观现实过程和人类认识过程。

    逻辑指的是理论思维,即以理论形态所反映的客观规律。

    ②历史和逻辑的关系。

    历史是逻辑的基础和内容,逻辑是历史的在理论上的再现。

    历史是把握在主观逻辑中的客观过程。

    ③方法论意义。

    逻辑是“修正过”的历史。是对于复杂丰富的客观过程的扬弃。

    历史是现象序列的延续,逻辑是本质联系的展开。

    (3)客观规律性和主观能动性的关系。

    ①人能够认识并通过实践利用自然规律,但自然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社会规律形成于人的活动,但人的自觉活动不能否定社会规律的客观性。

    ②尊重客观规律是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前提。发挥主观能动性是认识和利用客观规律的必要条件。

    ③将二者割裂导致三种错误观点。

    唯意志论(夸大人的主观能动性,贬低客观规律性的主观唯心主义)。

    机械论(贬低人的主观能动性,把客观因素绝对化的机械唯物主义)。

    宿命论(抹煞人的主观能动性,把客观因素神秘化的客观唯心主义)。

    (4)社会发展决定性与主体选择性的关系

    ①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和主体的选择性。

    社会发展的决定性是指社会发展客观规律性。

    主体的选择性是指人在可能性空间中所表现的自主性,即主观能动性。

    ②“可能性空间”。

    社会历史规律所提供的并不是唯一的现实可能性,而是由多种现实可能性构成的“可能性空间”。哪一种成为现实,取决于主体的选择。

    ③社会发展决定性和主体选择性的关系。

    一方面,主体选择性并不否定社会发展决定性。因为主体不能选择可能性空间(主要由生产力决定)。

    另方面,社会发展决定性也不取消主体选择性。因为主体能够在可能性空间中选择。④主体选择性是社会发展决定性的实现方式。

    社会的发展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是自然历史过程与自觉创造过程的统一。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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