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师范学院2017年本科招生章程(2)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招生办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毕业生就业状况、社会需求,统筹考虑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报名人数、生源质量、往年计划执行情况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党委会审定后,报湖南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将分省来源计划按要求及时报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并通过相关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学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线上生源的不平衡等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提前向社会公布。预留计划的使用将严格执行教育部及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进档考生中,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择优录取下一级志愿或征集志愿考生。
第十四条 投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10%,实际投档比例视各省(市、区)生源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学校认可教育部和相关省(市、区)优惠政策加分投档和降低分数投档照顾政策。
第十六条 报考英语类各专业的考生,要求口语合格。
第十七条 报考学校英语专业的考生限其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八条 普通文理科录取规则:录取专业时,按照“专业清”的原则,即先将进档的第一专业志愿考生安排完后,再考虑第二专业志愿的考生,依此类推,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不设分数级差。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考生调剂录取到其他缺档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投档考生若出现投档成绩同分的情况,按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普通文科考生排序规则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普通理科考生排序规则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责任编辑:卢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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