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二政治:马克思主义哲学实践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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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观
把实践纳入哲学并使之成为核心概念,不是马克思的创造。在马克思以前,康德、费希特,以至青年黑格尔派的契希考夫斯基、赫斯等,都已这样做了。但是,正如大家所知道的那样,他们所讲的实践和马克思讲的并不是一回事。说到底,他们都在精神范围建构实践,把实践归结为意志的活动。这种唯心主义实践观,已为大家所熟知。但是,还有一种实践观,它不是马克思主义的,却似乎也很难归入唯心主义实践观一类。比如费尔巴哈,他把实践理解为纯功利的行为,是琐碎的生活和利己活动,其典型形式,就是“卑污的犹太人的赚钱活动”。
费尔巴哈的实践观,实际上是一种直观的实践观。他把当下的实践形式,即一定历史条件下的具体实践,视为实践的总体。因此,他认为实践在本质上是排斥理论的。为了维护理论的权威,更为了其人道主义理想,费尔巴哈断然把实践排除在哲学的视野之外。他的这种理论失误,人们通常只将其归结为对实践的偏见,即对实践作了价值上的否定判断;而对他的直观的实践观本身则并不注意。这样,当此种实践观改换面目出现时,就甚至可能会大受欢迎。大多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在方法论上是实证论的,其对实践的见解也就必然是直观而偏狭的。他们的一切经济分析都是以现实的实践,即工业、市场和商品交换为前提的。因此,他们似乎有权责备马克思的实践过于抽象,因为后者把超越这一前提作为自己哲学的立足点,亦即“ 社会化的人类或人类社会”。这样,马克思好像陷入了夹缝中:对于抽象的实践观来说,他是现实的具体的实践观;而对于直观的实证的实践观来说,他似乎又成了“抽象的”实践观。如果说上述分析还只具学理意义的话,那么当人们完全忘记了马克思的实践观和直观的实践观的区别,并因而用直观实践观指导当前实践时,重申两者的区别就具有了重大的现实意义。
概言之,马克思的实践观内含着对于理论的渴求,因而是自觉的,以一定社会目标为方向的;内含着现实普遍利益即人民大众利益的价值导向,因而是革命的,批判的;内含着把个人有限生命溶入伟大的人类解放事业并从中获得生命意义的人生导向,因而是积极的、向上的。相反,直观的经验的实践观,由于把实践视为自发的、利己的、个体的,因而其实践从根本上是排斥理论的,是个人利益和纯粹自我的领地。由此而引发了关于社会发展的两种根本对立的观点。从直观的实践观出发,社会活动本质上是个人的自发活动。每个人都是从自己出发,为实现个人利益而进入社会。正是在自发的个人利益的尖锐冲突中,人们逐渐地摸索出日渐完善的行政、法、道德等社会规范,其作用在于保护人们的自由竞争,其目的在于实现个人利益。因此,所谓“社会”不过是“抽象的游戏规则”的同义语。这就是西方自由主义关于国家、法、历史进步以及社会公正的基本分析。用哈耶克的话说,这是一种“自发式扩展型人类秩序”,其中所体现的人类理性不是以建构某种特定的社会目标为特征的所谓“构成论理性主义”,而是在自发活动中不断纠错的所谓“进化论理性主义”。应该说,这是资本主义几百年发展道路的真实写照。问题在于这是不是唯一可能的选择。马克思主义的全部努力,包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其实就在于要打破这一迷信。我们能不能有这样一种选择,即立足于“现实的普遍利益”(社会整体利益),通过较为自觉的利益协调,减少社会冲突,加速社会发展,从而不仅使落后的民族能够获得平等的发展权利,而且避免西方资本主义发展所造成的种种社会弊害?答案应当是肯定的。当代中国有自身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已经初步将这一选择变成了现实,而我们坚持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目的也在于沿着这一已经开辟的道路继续走下去。
(责任编辑:李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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