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宁夏高考加分政策出台(3)

2013-05-31 15:13:56 来源:中国教育在线讯

  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参加自治区级体育竞赛获单项前五名、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的考生;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参加自治区级体育竞赛获单项前五名、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简称‘区级体优’)的考生在第一志愿(或平行院校志愿中A志愿院校)报考区内普通高校非体育类专业的,向该志愿院校投档时,可在考生高考文化课总分的基础上加20分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择优录取(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山区”的回族考生,可在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30分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择优录取。

  符合39条至43条规定中两项(含)以上照顾政策(不含少数民族和地区照顾政策)的考生,只能取照顾分最高的一项予以照顾,不累计加分。

  “山区”回族考生享受照顾政策的最高分值为30分,其他考生享受照顾政策的最高分值为20分。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凡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名单必须公示,接受监督。

  享受照顾政策(不含民族、地区、教师子女照顾政策)的考生,须经宁夏教育考试院审核,并经宁夏教育考试院、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和考生所在学校向社会公示后方可享受照顾政策。

  享受少数民族、教师子女照顾政策的考生资格,由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后方可享受照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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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卢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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