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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在职法律硕士联考法制史精选试题(2)

来源:在职研究生网 时间:2011-12-15 11:38:44

在职研究生报考条件测评

  2012法律硕士考试、教育硕士考试、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会计硕士考试属于在职硕士考试中的一种,且于2012年10月底开考。

  11.具有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答案】正确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立功的表现形式、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的区别及一般立功的刑事责任。《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刑法中的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两种。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的直接法律后果是,两者依法受到的从宽处罚程度有所不同。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这是一般立功的表现形式。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们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前述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这是重大立功的表现形式。从本题题目看,题目所给出“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立功表现,并未特别说明是“重大案件”,显然只是一般立功,所以,本题的题面是正确的。

  12.对于累犯,不适用减刑。

  【答案】错误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累犯的法律后果。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累犯,除要从重处罚之外,还有两个法律后果,即不得宣告缓刑,不得被假释。但是,刑法并未禁止对累犯的减刑,也就是说,如果累犯在服刑期间,符合减刑的有关条件,可以被减刑;如果累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还应当被减刑。所以,本题的题面是错误的。

  13.特赦是对于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部分的执行,所以,特赦后再犯罪的,不构成累犯。

  【答案】错误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特赦的含义及特赦与大赦的区别。特赦,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的赦免,即对于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部分的执行。这种赦免只赦其刑,不赦其罪。大赦,是指国家对不特定的多数犯罪分子的赦免。其效力及于罪与刑两个方面,即对宣布大赦的犯罪,不再认为是犯罪,对实施此类犯罪者,不再认为是犯罪分子,因而也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已受罪刑宣告,宣告归于无效;已受追诉而未受罪刑宣告的,追诉归于无效。一般而言,大赦与特赦的主要区别是:(1)大赦是赦免一定种类或不特定种类的犯罪,特赦是赦免特定犯罪人。(2)大赦即可实行于法院判决之后,也可实行于法院判之前;特赦只能实行于法院判决之后。(3)大赦既可赦其罪,又可赦其刑;特赦只能赦其刑。(4)大赦后再犯罪不构成累犯;特赦后再犯罪的,如果符合累犯条件,则构成累犯。我国《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在这里,所谓“赦免以后”的赦免,就是指特赦,所以,本题的题面是错误的。

  14.持刀致人死亡的一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案】错误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故意杀人罪与其他相近犯罪的区别。持刀致人死亡的情况大致包括四种:(1)行为人出于杀人的故意持刀致人死亡,在这种情况下,构成故意杀人罪;(2)行为人出于伤害的故意持刀致人死亡,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行为人不具有杀人的故意,所以行为人的行为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是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3)行为人出于抢劫的故意持刀致人死亡,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行为人是在抢劫故意支配下实施持刀致人死亡行为的,持刀致人死亡行为只是抢劫的手段行为,是抢劫罪实行行为的一部分,故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4)行为人出于过失持刀致人死亡,在这种情况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持刀致人死亡的一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说法是错误的。

  15.根据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刑法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答案】正确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刑法规定。《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就是抢劫罪,本题的题面只是对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的转述而已,是正确的。

  1.《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决定》属于:

  A、狭义刑法

  B、单行刑法

  C、附属刑法

  D、刑法典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单行刑法的含义。单行刑法属于广义刑法之一,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针对某种或者某几种犯罪和刑罚单独制定的专项刑事法律。在我国,目前有效的单行刑法为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考生注意】在我国的刑事立法实践中,除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之外,立法机关还数次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修订。所谓刑法修正案,是指最高立法机关在保留刑法典原有体系结构的基础上,集中针对某些刑法条文作出的修改补充法案。一般认为刑法修正案生效之后,原刑法典的相关条款就已经被修订,所以刑法修正案属于狭义刑法,即刑法典的一部分,不是单行刑法。法律硕士考生往往将刑法修正案误认为是单行刑法,这是错误的。

  2.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主要依据是:

  A、犯罪的同类客体

  B、危害行为的形式

  C、犯罪对象的特点

  D、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同类客体的意义。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划分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根据犯罪行为侵害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进行的科学分类。作为同一种类客体的社会关系,往往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例如生命权、健康权、妇女的人身权利以及人身权名誉权等都属于人身权利的范畴,只要这些权利受到犯罪危害,人身权利就成了这些犯罪的同类客体。只有依据同类客体,才能对犯罪作科学的分类,建立严密、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我国刑法分则正是根据同类客体的原理,将犯罪分为十大类。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考生注意】考生需注意的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章下分别设有八节、九节犯罪。因此,这两章犯罪的每一节犯罪,在同类客体之外还有一个“次层次”的同类客体。例如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其大同类客体为社会管理秩序,次层次的同类客体为文物管理秩序。

  3.犯罪的本质特征是:

  A、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B、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C、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D、犯罪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三个基本特征之间的关系。我国刑法理论认为,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本题选项A BC就是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选项D不是犯罪的基本特征。在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基础,它是犯罪的最基本属性;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它与应受刑罚惩罚性一起构成社会危害性的度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未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则不构成犯罪。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4.从一般意义而言,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包括了:

  A、犯罪的行为、犯罪的结果

  B、犯罪的动机、犯罪的目的

  C、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

  D、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客观方面选择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大多数犯罪来说,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并非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但是,对于有些犯罪来说,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即构成要件的时间、地点、方法对某些行为是否构成该种犯罪具有决定性作用。例如,刑法第340条和第341条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非法狩猎罪,把“禁渔期”、“禁猎期”、“禁渔区”、“禁猎区”、“禁用的工具、方法”等规定为构成这些犯罪的必备要件,因而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这些因素,便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条件。再如,刑法第257条规定,只有用暴力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才构成干涉婚姻自由罪。在这里,是否使用暴力方法干涉,就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志。所以,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本题选项A 中,犯罪行为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选项BC中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和犯罪故意/犯罪过失都是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内容,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D。

  5.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中,应当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实行并罚的是:

  A、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的

  B、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者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

  C、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

  D、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数罪并罚中限制加重原则的适用。在我国刑法关于数罪并罚原则中,限制加重原则适用于数个同种有期自由刑之间的并罚。所以,选项D“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应当适用限制加重原则进行并罚。选项A“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的” 和选项B“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者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适用的数罪并罚原则是吸收原则,选项C“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适用的数罪并罚原则是并科原则,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考生注意】对于数罪并罚中限制加重原则的适用,考生应注意的是,限制加重原则只适用于数个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并罚,即数个有期徒刑、数个拘役、数个管制的并罚,对于数个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并罚,不能适用限制加重原则。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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