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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08年自考毕业生审定工作说明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6-03 17:45:07 来源:育路自学考试频道

一、毕业审定时间、地点

  1、考生申请毕业登记时间:上半年6月11日——13日、下半年12月11日——13日。

  2、各单位远程上报毕业生电子信息时间:上半年6月15日上午12:00前、下半年12月15日上午12:00。

  3、下发“暂不毕业考生名单”时间:上半年6月20日、下半年12月20日。

  4、各委托开考部门依据“暂不毕业考生名单”认真核实以后,将需要上交的考生毕业证、户口本原件等相关材料装入考生档案袋内一并上交。

  5、各委托开考部门上交毕业生档案的时间:上半年6月20日——6月25日、下半年12月20日——12月25日

  6、石家庄市接收《学历认证报告》截止时间:上半年7月30日、下半年1月30日。逾期不予毕业。毕业生审定现场不接受考生个人送交的《学历认证报告》。

  7、毕业审定时间:

  上半年:第一阶段  6月11日——6月15日

  第二阶段  7月25日——7月30日

  下半年:第一阶段  12月11日——12月15日

  第二阶段  1月25日——1月30日

  8、毕业审定地点:

  面向社会开考专业的毕业生到市教育考试院办理,部门委托开考专业的毕业生到各委托部门办理。(各县(市)毕业生可先到县考办领取毕业生鉴定和登记表,填写后经县(市)考办初审无误,再到市教育考试院采集个人信息)。

  9、各委托开考部门、各高校自考办上交毕业生档案时先到市考试院自考科微机室核对、确定毕业生人数,凭微机室出具的实际毕业生数到会计室交费,然后持交费收据到自考科各专业主管人处交毕业生档案。

  二、毕业审定材料要求

  各单位按冀考委自[2006]29号《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细则》试行文件中的要求上报申请毕业考生档案材料。

  (一)对申请本科毕业考生原专科及专科以上学历证书的几点说明:

  1、一九九一年(不含一九九一年)以前的非我省自学考试毕业证书,需要提交学历证书原件及原毕业学校《毕业生登记表》或《学籍登记表》原件。

  2、属地方招生计划的(限河北省辖属的各地、市)普通高校毕业证书,需要提交:

  (1)学历证书原件

  (2)“河北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素质工程证书”的毕业证书〈限报“农业推广(独立本科段)”、“城镇经济与管理(独立本科段)”、“现代园艺(独立本科段)”三个专业〉,需要提交:

  (1)学历证书原件

  (2)“河北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学历认证报告》需要提交:学历证书原件

  5、凡所提供材料(含《学历认证报告》)中姓名用字、出生年月与本次申请毕业姓名用字、出生年月不符的,需要提交:

  (1)学历证书原件。

  (2)原毕业学校《毕业生登记表》或《学籍登记表》原件。

  (3)考生提供姓名用字、出生年月不符的情况说明。

  (4)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带照片的加盖户籍专用章的“公民身份证号码更正证明”原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治[2006]369号文件规定)(后附式样)。

  6、持有部队院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参照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毕业证书办法处理,需做认证的须到“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及就业指导中心”认证。

  7、当年暑假毕业的全日制专科毕业生必须有《学历认证报告》,否则不能办理本科毕业。

  (二)对申请毕业的考生信息与省考籍库信息不符的几点说明:

  1、有曾用名的,需要提交:

  (1)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所开具的带照片的加盖户籍专用章的证明原件。

  2、出生年月不符的,需要提交:

  (1)考生提供出生年月不符的情况说明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带照片的加盖户籍专用章的“公民身份证号码更正”证明原件

  (三)每个考生的所有材料必须装入档案袋中,对需要提供毕业证书原件的档案要单独存放。档案袋封面注明:考生姓名、准考证号、专业以及区县。档案袋必须贴有考生本人签字的《考生信息校对单》。档案分专业、按准考证号顺序排放。

  三、“学历认证”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

  1、“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及就业指导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38号柏彦大厦701室(北航北门向东200米)邮编:100083

  电话:010—82338424/82335424

  2、“河北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地址(1)石家庄市铁路运输学校干训中心(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与宁安路交叉口西北处白楼)。

  地址(2)河北省教育厅学生处(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122号)。

  四、“暂不毕业考生名单”

  1、各单位根据省教育考试院下发的“疑问学历证书名单”,及时通知考生自行去做“学历认证”(认证费用自理),同时返还其学历证书原件,保留其档案及申请毕业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接收考生送交的学历证书、《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2、各单位根据省教育考试院下发的“暂不毕业考生名单”,逐一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毕业条件的考生,将档案退还考生,并删除其申请毕业信息。

  3、对专、本科属同一准考证的考生申请专科毕业,如因本科考试课程作弊推迟毕业而专科段可以毕业的,需要由考生提出申请,经市自考办初审并造册,毕业生审定时报省自考办审批。

  4、申请专、本同时毕业的考生,必须使用同一准考证号申请毕业。对使用多个准考证号的考生不予受理毕业。

  5、专科、本科同时毕业的必须在同一个受理点办理,否则不允许毕业。

  6、对有作弊记录的毕业生,处罚期满可以申请毕业,但本人必须写出书面申请,交信息采集点。

  五、毕业生审定现场不办理合档、免考手续。

 育路自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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