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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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 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及高等教育文凭认证实行网上提交认证信息和书面材料提交相结合的申请方式。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所颁发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及高等教育文凭认证暂实行书面材料提交的申请方式。
第12条 在提交学历认证的书面申请材料后,申请者会收到相应的确认通知。
第13条 认证机构需告知申请者学历认证评估所需时间。如因故不能在所需时间内出具认证结果,应通知申请者。
第14条 为保证学历认证的科学性和权威性,认证机构应以中国教育和学历框架体系为基准,开发并使用具有可操作性的认证评估工具。
第15条 因各国教育制度、学历框架体系、教育机构类型、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种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申请者需提交的学历认证申请材料会有所不同。但在任何情况下,申请者均须提供所认证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的原件和中文翻译件。
第16条 认证评估基于申请者所提供的有关需认证学历学位证书/文凭的准确信息。为保证认证评估的准确性,申请者须根据认证机构的要求提供学历认证所需的一切材料和信息并确保其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在认证评估的过程中,认证机构可根据需要随时要求申请者提供补充材料,申请者须积极全面配合认证机构的要求。
第17条 认证机构应明确告知申请者,如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申请者须独立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及相应法律责任。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或不实信息的申请者,认证机构有权拒绝受理其认证申请。
第18条 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认证机构向学历认证申请者收取认证费用。
第19条 对于因提交虚假信息或材料而不能认证的申请者,认证机构将不退还其认证费用。对于因其他原因不能获得认证的申请者,认证机构可退还其认证费用。
第20条 申请者所提交非中文材料的中文翻译件,应由专业翻译机构完成。
第21条 为方便各地申请者就近提交学历认证书面申请材料,认证机构可依照相关程序和标准选择境内有关单位合作开展学历认证申请材料的验证服务。
第22条 为便于申请者及有关单位查询认证结果及申请材料相关信息(包括电子信息及书面材料),认证机构将长期留存申请者提交的有关材料和信息。
第23条 认证机构将保护申请者提交的学历认证申请材料中所含的非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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