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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单填制要求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4-09 11:46:20 来源:
 
 
 

(一)入境货物报检单填制要求 
入境货物报检单所列各栏必须填写完整、准确、清晰,没有内容填写的栏目应以斜杠"/"表示,不得留空。 
  1.报检单位:指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鉴定业务的单位;报检单应加盖报检单位公章。
  2.报检单位登记号:指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的号码。 
  3.收货人和发货人:按合同填写。 
  4.企业性质:根据收货人的企业性质,在对应的"□"打"√"。 
  5.货物名称:按贸易合同或发票所列的货物名称,根据需要可填写型号、规格或牌号。货物名称不得填写笼统的商品类,如"陶瓷"、"玩具"等。货物名称必须填写具体的类别名称,如"日用陶瓷"、"塑料玩具"。不够位置填写的,可用附页的形式填报。 
  6.H.S.编码:指货物对应的海关商品代码。填写8位数或10位数。 
  7.原产国(地区):指货物原始生产/加工的国家或地区名称。 
  8.数/重量:填写报检货物的数/重量,重量一般填写净重。如填写毛重,或以毛重作净重则需注明。 
  9.货物总值:按本批货物合同或报关单上所列的总值填写(以美元计)。如同一报检单报检多批货物,需列明每批货物的总值。(注:如申报货物总值与国内、国际市场价格有较大差异,检验检疫机构保留核价权力)。 
  10.包装种类及数量:指本批货物运输包装的种类及件数。 
  11.运输工具名称号码:填写货物实际装载的运输工具类别名称(如船、飞机、货柜车、火车等)及运输工具编号(船名、飞机航班号、车牌号码、火车车次)。 
  12.合同号:指贸易双方就本批货物所签订的书面贸易合同编号。 
  13.贸易方式:①一般贸易、②来料加工、③进料加工、⑨其他等。 
  14.贸易国别(地区):指本批货物贸易的国家或地区。 
  15.提单/运单号:指本批货物对应提单/运单的编号。 
  16.到货日期:按货物到货通知单所列的日期填写。 
  17.卸毕日期:按货物实际卸毕的日期填写。在货物还未卸毕前报检的,可暂不填写,待货物卸毕后再补填。 
  18.索赔有效期: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填写,特别要注明截止日期。 
  19.启运国家(地区):指装运本批货物进境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国家(地区)。 
  20.启运口岸:指装运本批货物进境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口岸名称。 
  21.经停口岸:指本批货物在启运后,到达目的地前中途停靠的口岸名称。 
  22.许可证/审批号:对实施许可证制度管理或者审批制度管理的货物,报检时填写许可证编号或审批单编号。 
  23.入境口岸:指装运本批货物的交通工具进境时首次停靠的口岸名称。 
  24.目的港(地):指本批货物预定最后抵达的交货港(地)。 
  25.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填写装载本批货物的集装箱规格(如20英尺、40英尺等)以及分别对应的数量和集装箱号码。若集装箱太多,可用附单形式填报。 
  26.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指贸易合同中双方对本批货物特别约定而订立的质量、卫生等条款和报检单位对本批货物检验检疫的特别要求。对需证单的,需在此注明需要证单的名称。 
  27.货物存放的地点:指本批货物卸货时存放的地点。 
  28.用途:指本批货物的用途,如种用、食用、奶用、观赏或演艺、伴侣、实验、药用、饲用、加工等。 
  29.随附单据:按实际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单据,在对应的"□"打"√"。对报检单上未标出的,须自行填写提供的单据名称。 
  30.标记及号码:按货物实际运输包装标记填写。如没有标记,填写N/M。,标记栏不够位置填写时,可用附页填写。 
  31.报检人郑重声明:必须有报检人的亲笔签名。 
  本说明未尽事宜按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有关规定办理。 

 出境货物报检单填制要求 
  出境货物报检单所列各栏必须填写完整、准确、清晰,没有内容填写的栏目应以斜杠"/"表示,不得留空。 
  1.报检单位:指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鉴定业务的单位。报检单应加盖报检单位公章。
  2.报检单位登记号:指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的号码。 
  3.发货人:指本批货物贸易合同中卖方名称或信用证中受益人名称。如需要出具英文证书的,填写中英文。 
  4.收货人:指本批出境货物贸易合同中或信用证中买方名称。如需要出具英文证书的,填写中英文。 
  5.货物名称:按贸易合同或发票所列的货物名称,根据需要可填写型号、规格或牌号。货物名称不得填写笼统的商品类,"陶瓷"、"玩具"等。货物名称必须填写具体的类别名称,如"日用陶瓷"、"塑料玩具"。不够位置填写的,可用附页的形式填报。 
  6.H.S.编码:指货物对应的海关商品代码,填写8位数或10位数。 
  7.产地:指货物生产/加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区(市)名称。 
  8.数/重量:填写报检货物的数/重量,重量一般填写净重。如填写毛重,或以毛重作净重则需注明。 
  9.货物总值:按本批货物合同或发票上所列的总值填写(以美元计)。如同一报检单报检多批货物,需列明每批货物的总值。(注:如申报货物总值与国内、国际市场价格有较大差异,检验检疫机构保留核价权力)。 
  10.包装种类及数量:指本批货物运输包装的种类及件数。 
  11.运输工具名称号码:填写货物实际装载的运输工具类别名称(如船、飞机、货柜车、火车等)及运输工具编号(船名、飞机航班号、车牌号码、火车车次)。报检时,未能确定运输工具编号的,可只填写运输工具类别。 
  12.贸易方式:①一般贸易、②来料加工、③进料加工、⑨其他等。 
  13.货物存放的地点:指本批货物存放的地点。 
  14.合同号:指本批货物贸易合同编号。 
  15.信用证号:指本批货物的信用证编号。 
  16.用途:指本批出境货物用途,如种用、食用、奶用、观赏或演艺、伴侣、实验、药用、饲用、加工等。 
  17.发货日期:按本批货物信用证或合同上所列的出境日期填写。 
  18.输往国家(地区):指贸易合同中买方(进口方)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19.许可证/审批号:对实施许可证制度或者审批制度管理的货物,报检时填写许可证编号或审批单编号。 
  20.启运地:指装运本批货物离境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口岸/地区城市名称。 
  21.到达口岸:指装运本批货物的交通工具最终抵达目的地停靠的口岸名称。 
  22.生产单位注册号:指生产/加工本批货物的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编号。 
  23.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填写装载本批货物的集装箱规格(如40英尺、20英尺等)以及分别对应的数量和集装箱号码。若集装箱太多,可用附单形式填报。 
  24.合同、信用证订立的检验检疫条款或特殊要求:指贸易合同或信用证中贸易双方对本批货物特别约定而订立的质量、卫生等条款和报检单位对本批货物检验检疫的特别要求。 
  25.标记及号码:按出境货物实际运输包装标记填写。如没有标记,填写N/M。标记栏不够位置填写时,可用附页填写。 
  26.随附单据:按实际提供的单据,在对应的"□"打"√"。对报检单上未标出的,须自行填写提供的单据名称。 
  27.需要证单名称:按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单,在对应的"□"打"√" ,并对应注明所需证单的正副本的数量。对报检单上未标出的,如"通关单"等,须自行填写所需证单的名称和数量。 
  28、报检人郑重声明:必须有报检人的亲笔签名。 
  本说明未尽事宜按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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