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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报关员考试全程学习笔记(十六)
http://sh.yuloo.com  发表时间:2008-10-09 13:09  来源:上海育路网

  第二节 一般进出口货物及其报关程序

  一、主要概念

  (一)一般进出口货物

  一般进出口货物是指在进出境环节缴纳了应征的进出口税费并办结了所有必要的海关手续,海关放行后不再进行监管可以直接进人生产或流通领域的进出口货物。

  (二)进出口申报

  进出口申报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三)海关查验

  海关查验是指海关依法确定进出境货物的性质、价格、数量、原产地、货物状况等是否与报关单上已申报的内容相符,对货物进行实际检查的行政行为。

  (四)行径开验

  径行开验是指海关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自行开拆货物进行查验。海关行使径行开验的权力时,应当通知货物存放场所的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的见证人到场,并要求其在海关的查验记录上签字。

  (五)海关监管货物

  海关监管货物是指已进境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口货物和已向海关申报尚未出境的出口货物。包括一般进出口货物,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暂时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和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

  (六)海关放行

  海关放行是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的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货物、征收税费或接受担保以后,对进出口货物作出结束海关进出境现场监管决定、允许进出口货物离开海关监管现场的工作程序。

  (七)一般进出口货物与一般贸易货物的区别

  一般贸易货物中的“一般贸易”是指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交易方式。按“一般贸易”交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即为一般贸易货物。一般进出口货物,是指按照海关一般进出口监管制度监管的进出口货物。两者之间有很大区别。

  一般贸易货物在进口时可以按“一般进出口”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这时它就是一般进出口货物;也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按“特定减免税″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这时它就是特定减免税货物;也可以经海关批准保税,比如进料非对口进口料件, 经批准准予保税的,就按“保税”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这时它就是保税货物。

  二、范围

  一般进出口货物适用于除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外的实际进出口货物。一般进出口货物适用的具体货物包括:

  (一)一般贸易方式的进口货物(不享受特定减免税或不批准保税的进口货物);

  (二)易货贸易、补偿贸易进出口的货物;

  (三)承包工程项目实际进出口货物;

  (四)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货物;

  (五)外国驻华商业机构进出口陈列用的样品;

  (六)外国旅游者小批量订货出口的商品;

  (七)随展览品进境的小卖品;

  (八)转为实际进口的保税进口货物和转为实际进口或出口的暂准进出境货物;

  (九)实际进出口货样广告品;

  (十)不批准保税的寄售代销贸易货物;

  (十一)免费提供的进口货物,如:外商在经济贸易活动中赠送的进口货物,免费提供的试车材料、消耗性物品;我国在境外的企业、机构向国内单位赠送的进口货物。

  三、特征

  (一)进出境环节缴纳进出口税费;

  (二)进出口时提交相关的许可证件;

  (三)海关放行即办结了海关手续。对一般进出口货物来说,海关放行就意味着海关手续已经全部办结,海关不再监管,可以直接进入生产和流通领域。

  四、报关程序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由四个环节构成,即:进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

  (一)进出口申报

  1.进出口申报概述

  (1)申报的概念

  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2)申报地点

  进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的进境地海关申报;出口货物应当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的出境地海关申报。

  此外,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货物指运地申报,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货物启运地申报。

  以保税、特定减免税和暂准进境申报进口或进境的货物,因故改变性质,或者改变使用目的的转为一般进口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货物所有人的主管海关所在地申报。

  (3)申报期限

  进口货物的申报期限为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经海关批准准予集中申报的进口货物,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申报手续。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出口货物的申报期限为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经电缆、管道或其他特殊方式进出境的货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规定定期申报。

  进口货物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向海关申报的,货物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规定提取变卖处理。对属于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4)申报日期

  申报日期是指申报数据被海关接受的日期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申报数据自被海关接受之日起,其申报的数据就产生法律效力,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承担“如实申报”、如期申报”等法律责任。因此,海关接受申报数据的日期非常重要。

  不论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还是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海关接受申报数据的日期即为接受申报的日期。

  在采用先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后提交纸质报关单申报的情况下,海关接受申报的时间以海关接受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的日期为准。

  在不使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只提供纸质报关单申报的情况下,海关工作人员在报关单上作登记处理的日期,为“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

  (5)滞报金

  进口货物收货人未按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产生滞报的,由海关按规定征收滞报金

  滞报金按日计征。计征起始日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截止日为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即申报日期)。起始日和截止日均计人滞报期间。

  进口货物因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作变卖处理后,收货人申请发还佘款的,滞报金的征收,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名第15日为起始日,以该3个月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截止日。

  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O。5‰,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不足人民币1元的部分免征。

  征收滞报金的计算公式:滞报金金额=进口货物完税价格×0。5‰滞报期间(滞报天数)

  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滞报金的计征起始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产生的滞报可以向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

  2.进出口申报的步骤转贴于:上海育路网

  (1)申报单证的准备

  申报单证可以分为主要单证和随附单证两大类,其中随附单证包括基本单证、特殊单证和预备单证。

  主要单证就是报关单。报关单(证)是由报关员按照海关规定格式填制的申报单。

  基本单证是指进出口货物的货运单据和商业单据,主要有进口提货单据、出口装货单据、商业发票、装箱单等。

  特殊单证主要是指进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包括电子的和纸质的)、特定减免税证明、作为有些货物进出境证明的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外汇收付汇核销单证、原产地证明书、担保文件等。

  预备单证主要是指贸易合同、进出口企业的有关证明文件等。这些单证海关在审单、征税时可能需要调阅或者收取备

  准备申报单证的基本原则是:基本单证、特殊单证、预备单证必须齐全、有效、合法;报关单填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报关单与随附单证数据必须一致。

  (2)申报前看货取样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向海关申报前,为了确定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等,可以向海关提出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的书面申请。海关审核同意的,派员到场监管。

  涉及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他须依法提供检疫证明的货物,如需提取货样,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

  (3)申报

  ①电子数据申报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选择终端申报方式、委托EDI方式、自行EDI方式、网上申报方式等四种电子申报方式中适用的一种,将报关单内容录人海关电子计算机系统,生成电子数据报关单。

  ②提交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

  海关审结电子数据报关单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接到海关l“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持打印的纸质报关单,备齐规定的随附单证并签名盖章,到货物所在地海关提交书面单证,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③修改申报内容或撤销申报

  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电子数据和纸质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审核批准,可以修改或撤销。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的,以及涉及到有关案件的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在“办结“前不得修改或者撤销。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应当向海关提交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并相应提交下列有关单证:

  ——可以证明进出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外汇管理、国税、检验检疫、银行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单证;

  ——应税货物的“海关专用缴款书”、用于办理收付汇和出口退税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等海关出具的相关单证。

  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需要进行修改或者撤销,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未提出申请的,海关应当通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消的内容进行确认,确认后海关完成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或撤消。

  因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导致需要变更、补办进出口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应的进出口许可证件。

  (二)配合查验

  1.海关查验

  (1)海关查验的概念

  海关查验是指海关为确定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或者为确定商品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核查的执法行为。

  海关通过查验,检查报关单位是否伪报、瞒报、申报不实,同时也为海关的征税、统计、后续管理提供可靠的资料。

  海关查验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到场。

  (2)查验地点

  查验一般在海关监管区内进行。对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在海关监管区外查验的,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海关可以派员到监管区外实施查验。

  (3)奋验方法

  海关实施查验可以是彻底查验,也可以是抽查。查验操作可以分为人工查验和设备查验。海关可以根据货物情况以及实际执法需要,确定具体的查验方式。

  人工查验包括外形查验、开箱查验。外形查验是指对外部特征直观、易于判断基本属性的货物的包装、运输标志和外观等状况进行验核;开箱查验是指将货物从集装箱、货柜车箱等箱体中取出并拆除外包装后对货物实际状况进行验核。

  设备查验是指利用技术检查设备为主对货物实际状况进行验核。

  (4)查验时间

  海关将查验的决定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约定查验的时间。查验时间一般约定在海关正常工作时间内。

  对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烂、易失效、易变质的货物,以及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验放的货物,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优先安排实施查验。

  (5)复验和径行开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依法对已经完成查验的货物进行复验,即第二次查验;

  ①经初次查验未能查明货物的真实属性,需要对已查验货物的某些性状做进一步确认的;

  ②货物涉嫌走私违规,需要重新查验的;

  ③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海关查验结论有异议,提出复验要求并经海关同意的;

  ④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情形。

  已经参加过查验的查验人员不得参加对同一票货物的复验。

  径行开验是指海关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自行开拆货物进行查验。海关行使“径行开验”的权利时,应当通知货物存放场所的管理人员、运输工具负责人到场协助,并由其在海关的查验记录上签字确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径行开验:

  ①进出口货物有违法嫌疑的;

  ②经海关通知查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届时未到场的。

  2.配合查验

  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到场,配合海关查验。配合查验应当做的工作如下:

  (1)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

  (2)了解和熟悉所申报货物的情况,回答查验海关关员的询问,提供海关查验货物时所需要的单证或其他资料。

  (3)协助海关提取需要作进一步检验、化验或鉴定的货样,收取海关出具的《取样清单》。

  (4)查验结束后,认真阅读关员填写的《海关进出境货物查验记录单》,注意以下情况的记录是否符合实际:开箱的具体情况;货物残损情况及造成残损的原因;提取货样的情况;查验结论。

  查验记录准确清楚的,应即签字确认。配合查验人员如不签名的,查验人员应当在查验记录中予以注明,并由货物所在监管场所的经营人员签名证明。

  3.查验中被海关损坏货物赔偿范围

  在查验过程中,或者证实海关在径行开验过程中,因为海关关员的责任造成被查验货物损坏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要求海关赔偿。

  以下情况不属于海关赔偿范围;

  (1)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搬移、开拆、重封包装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坏;

  (2)易腐、易失效货物在海关正常工作程序所需时间内(含扣留或代管期间)所女生的变质或失效;

  (3)海关正常查验时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损;

  (4)在海关查验之前已发生的损坏和海关查验之后发生的损坏;

  (5)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货物的损坏、损失。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海关查验时对货物是否受损坏未提出异议, 事后发现货物有损坏的,海关不负赔偿的责任。

  (三)缴纳税费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将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提交给货物进出境地指定海关,海关对报关单进行审核,对需要查验的货物先由海关查验,然后核对计算机计算的税费,开具税款缴款书和收费票据。

  2.持税款缴款书和收费票据,到海关指定的银行缴纳税费;

  3.网上缴税和付费,根据海关发出的电子税款缴款书和收费票据,通过网络向指定银行进行电子支付税费。

  4.一旦收到银行缴款成功的信息,即可报请海关办理货物放行手续。

  (四)提取或装运货物

  1.海关进出境现场放行私货物结关

  (1)海关进出境现场放行是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各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货物、征收税费或接受担保以后,对进出口货物作出结束海关进出境现场监管决定,允许进出口货物离开海关监管现场的工作环节。

  (2)货物结关是进出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的简称。进出口货物由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完所有的海关手续,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与进出口有关的一切义务,就办结了海关手续,海关就不再进行监管了。

  (3)海关进出境现场放行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货物已经结关,对于一般进出口货物,放行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已经办理了所有海关手续,因此,海关放行即等于结关;另一种情况是,货物尚未结关,对于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等,放行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并未全部办完所有的海关手续,海关在一定期限内还需进行监管,所以该类货物的海关放行不等于结关。

  2.提取货物或装运货物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海关加盖海关放行章戳记的进口提货凭证(提单、运单、提货单等),凭以到货物出境地的港区、机场、车站、邮局等地的海关监管仓库办理提取进口货物的手续。

  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海关加盖海关放行章戳记的出口装货凭证(运单、装货单、场站收据等),凭以到货物出境地的港区、机场、车站、邮局等地的海关监管仓库,办理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离境的手续。

  3.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完毕提取进口货物或装运出口货物的手续以后,如要海关签发有关的货物进口、出口证明联的,均可向海关提出申请。常见的证明主要有:

  (1)进口付汇证明

  (2)出口收汇证明

  (3)出口收汇核销单

  (4)出口退税证明

  (5)进口货物证明书转贴于:上海育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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