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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报关员考试全程学习笔记(十三)
http://sh.yuloo.com  发表时间:2008-10-09 11:16  来源:上海育路网

  六、药品进出口管理措施及报关规范

  (一)含义、主管部门、管理形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我国进出口药品管理的主管机关。进出口药品管理是指主管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其他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对进出口药品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主管机关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对进出口药品依法制定并调整管理目录,以签发许可证件的形式对其进出口加以管制。

  进出口药品管理,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管理范畴,实行分类和目录管理。目前按管理角度不同分为进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进口一般药品三类;管理目录有《进口药品目录》、《生物制品目录》、《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等。根据管理需要,对各不同目录中的进、出口药品只允许到指定的相关口岸通关和进出口药品。来源考试大网。

  (二)适用范围及报关规范

  七、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措施及报关规范

  (一)含义、主管部门及管理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我国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进出口黄金管理是指主管机关、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进出口黄金及其制品实施监督管理行政行为。

  其管理方式为,黄金及制品的进出口管理属于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限制进出口管理范畴,具体规定为:出口黄金及其制品、进口黄金及其制品,企业应事先向中国人民银行分别申领“黄金产品出口准许证”及批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这两个证件是经营者合法进出口黄金及其制品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货物的重要依据。

  (二)适用范围

  “黄金产品出口准许证”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批件这两种管理方式的适用范围相同,即:实施进口和出口管理的黄金,包括:黄金条、块、锭、粉,黄金铸币,黄金制品,黄金基合金制品,含黄金化工产品,含黄金废渣、废液、废料,包金制品,镶嵌金制品等。来源考试大网。

  (三)报关规范

  1.向海关申报出口或进口上述范围的黄金及其制口,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黄金产品出口准许证”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

  2.“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当年有效,跨年度作废。

  八、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措施及报关规范

  (一)含义、管制措施及办理程序

  两用物项和技术,是指由下列七部“条例”(“办法”)所规定的相关物项和技术。

  Ⅰ《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

  Ⅱ《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Ⅲ《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Ⅳ《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Ⅵ《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Ⅶ《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

  管制措施是:商务部和海关总署根据上述7个法规,颁布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及《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规定对出口列入目录的物项及技术,统一实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属限制进出口管理范畴。此证的作用是证明经营者出口两用物项和技术合法性的证明文件,也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二)报关规范

  1.对以任何方式进口或出口,以及过境、转运、通运列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商品,进出口经营者应向海关提交有效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2.海关有权对进出口经营者进出口的货物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提出质疑,进出口经营者应按规定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口或者出口许可,或者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属于管制范围的相关证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其申请,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商务部审定。对进出口经营者未能出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或者商务部相关证明的,海关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3.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备注栏内打印“非一批一证”字样;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

  4.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许可证应在批准的有效期内使用,跨年度使用时,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到次年3月31日,逾期发证机构将根据原许可证有效期换发许可证。许可证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和变造。

  5.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证面内容,如需对证面内容进行更改,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进出口许可,并凭原许可证和新的批准文件向发证机构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来源考试大网。

  6.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证面的进口商、收货人或出口商、发货人应分别与海关进口货物或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经营单位、收货单位或发货单位相一致。

  九、出入境检验检疫管制措施及报关规范

  (一)办理程序

  对列人《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又称《法检目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检验检疫的货物进出口时,货物所有人或其合法代现人右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前,必须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笠进出境货物通关单”,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是出人境检验检疫的主要证件,是海关验放的重要依据。

  (二)适用范围

  1.人境货物通关单适用于下列情况

  (1)列人《法检目录》属于人境管理的商品;

  (2)美国、日本、韩国、欧盟输人的货物;

  (3)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受国冢委托,为防止外商瞒骗对华投资额而对其以实物投资形式进口的投资设备的价值进行的鉴定);

  (4)进口可再利用的废物原料;

  (5)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

  (6)人境货物运输设备

  (7)其他未列入《法检目录》,但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由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检疫的货物。

  2.出境货物通关单适用于下列情况

  ①列入《法检目录》属于出境管理的货物;

  ②其他未列人《法检目录》,但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由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检疫的货物。

  (三)报关规范

  1.人境货物通关单、出境货物通关单均实行“一批一证”制度,证面内容不得更改。

  2.向海关申报人境或出境上述范围的商品,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人境或出境货物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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