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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热点解答
http://sh.yuloo.com  发表时间:2008-03-17 13:42  来源:上海育路网

  从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颁《劳动合同法》,对于规范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有现实意义,其中一些新规定也备受关注。本报根据读者关心的一些热点问题,请相关部门作如下解答。

  用工满月就应签合同

  近年来,劳动用工领域出现一些新情况,频繁发生劳动者合法权益受侵害现象,主要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短期化现象突出,用人单位由此降低用工成本逃避法律责任。为此,新颁《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新颁《劳动合同法》还特别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不是铁饭碗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是普通劳动者最关心的问题。新颁《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不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为防止劳动合同终身制带来的消极影响,新颁《劳动合同法》明确界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符合法定解除情形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可以解除的。

  解除合同需经济补偿

  新颁《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在找到新的工作之前,为使其生活得到基本保障而给予的资助。具体的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的月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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