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展的中英文名称;
2.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中英文名称(只需前两个主办单位的英文名称)。 其中主办单位包括:
(一)主办与主管业务有关的国际科技会展的各级政府机构;
(二)制定国际科技会展的举办方案或计划,负责会展组织、财务管理等重要工作并承担举办会展民事责任的单位。承办单位指接受主办单位委托,负责会展具体业务操作的单位。如会展涉及多个主办单位,各单位间应明确职责分工和责任。境外机构在我国境内举办国际科技会展,需联合或委托我国境内单位作为主办或承办单位进行;
3.会展目的及内容(同时提供中英文摘要,均不超过40字);
4.举办时间(一般具体到日期,如有特殊情况可只报年月)、地点(具体到城市)、会期或展期(天数);
5.会议人数和展览面积。其中国际会议申请需要提供总人数和国外代表人数(不含港、澳、台地区代表),展览面积只展览实际有效面积(净面积)。单独举办的国际展览只需申报展览面积。如会议与展览同时举办,则另需提供参加会议的人数;
6.经费来源;
7.会展联系人、联系电话(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和网址)等;
8.如申请举办重要国际会议以及10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应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
9.国际科技会展的主办或支持单位如涉及政府机构,申请文件中需附有政府机构的同意函;
10.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事业单位、中国科协等中央单位以外机构在异地举办国际科技会展,需附有主办地科技主管部门的意见;
11.国际科技会展的申请一事一报,申报文件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