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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公告(第1号)
http://sh.yuloo.com  发表时间:2008-07-07 17:31  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
2008年度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公告(第 1 号)

现将 2008 年度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简介
  对证券业从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是国际通行做法。1995年,国务院证券委发布了《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开始在我国推行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根据这个规定,我国于1999年首次举办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至今已举办了5次。30余万人参加了考试,78228人取得各类从业资格,其中,取得一种从业资格的有49693人、取得两种从业资格的有19632人、取得三种从业资格的有8835人、取得四种从业资格的有68人;按照从业资格类别统计,67907人取得证券经纪资格、26033人取得证券代理发行资格、19106人取得证券投资咨询资格、441人取得证券投资基金资格。中国证券业协会行使证券业从业资格取得及执业证书管理职责。  通过协会统一组织的基础科目和一门专业科目资格考试的,即取得从业资格。
    通过基础科目和两门以上(含两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一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通过基础科目和四门以上(含四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二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

二、考试总体安排
2008 年我会拟举办资格考试八次。具体考试地点和时间公布如下:

考试

报名时间

考试时间

地点

备注

第一次

1月3日至7日

1月19 、 20日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

季度考试

第二次

3月上旬

3月下旬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

随报随考

第三次

4月14日至4月25日

6月14 、 15日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

季度考试

第四次

7月上旬

7月下旬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

随报随考

第五次

9月上旬

9月下旬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

随报随考

第六次

9月3日至9月18日

10月18 、19日

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济南、郑州、武汉、长沙、广州、南宁、海口、重庆、成都、贵阳、昆明、西安、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苏州、烟台、温州、泉州

全国统考

第七次

11月上旬

11月下旬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

随报随考

第八次

11月12日至11月21日

12月13 、14日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

季度考试

    考生可在以上规定的地点和时间范围内选择参加考试。 3 、 7 、 9 、 11月的随报随考将根据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四个城市的实际情况设置报名科次上限

三、考试报名条件
  (一)报名截止日年满 18 周岁;

  (二)具有高中或国家承认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凭;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基础科目为证券市场基础知识,专业科目包括:证券交易、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投资分析、证券投资基金。单科考试时间为 120 分钟。

  考生可根据需要选择参考科目。

五、考试大纲和教材
    2008年7月以前(含 7月)考试的大纲和教材使用2007年版。 9月以后(含9月)考试使用 2008 年版考试大纲及教材,新版大纲及教材出版、发行等事项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另行公告,考生届时可至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 www.sac.net.cn 查阅。

六、报名方式
  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考生登录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按照要求报名。

  报名费每单科人民币 70 元,缴付方式、收据、准考证打印等有关事项请仔细阅读协会网站报名须知。

七、考试方式   考试采取闭卷、计算机考试方式进行。

八、证书申请

  协会负责人:申请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取得从业资格、被证券从业机构聘用、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品格、声誉方面的条件;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还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两年以上证券从业经历;申请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应当具备两年以上证券从业经历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执业证书通过所在机构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协会应当自收到执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证监会备案,颁发执业证书。执业证书不实行分类。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经机构委派,可以代表聘用机构对外开展本机构经营的证券业务。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

九、适合人群

  协会负责人:概括地说,证券从业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具体而言,证券公司中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应当取得执业证书。相关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被证监会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违反本办法被协会注销执业证书的人员,协会可在3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十、制度特点

  协会负责人:与原有规定比较,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必须在取得从业资格的基础上取得执业证书。

  (二)简化了从业资格的分类及取得条件。通过协会统一组织的基础科目和一门专业科目资格考试的,即取得从业资格。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人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三)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向社会及境外人士开放。自2003年起,凡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外人士都可以报名参加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资格考试设一门基础科目和若干专业科目,报考人员可自行选择专业科目的门类。

  (四)对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进行专业水平级别认证。通过基础科目和两门以上(含两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一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通过基础科目和四门以上(含四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二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

  (五)结合执业证书管理工作,建立执业人员诚信记录及评价制度。

  (六)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授权,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行使证券业从业资格取得及执业证书管理职责。 

十一、其他说明
    考试详细时间、考场详细地点将在准考证中明示。

    考试成绩合格可取得成绩合格证书,考试成绩长年有效。

    通过基础科目及任意一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即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符合《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从业人员,可通过所在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执业证书。

十二、考试咨询电话: 021-61651128

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公告。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0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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