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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保全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8-13 14:37:42 来源:
 以下是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复习指导之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保全

  1.人民法院对证据的收集

  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补充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收集证据不是人民法院的义务,而是其一项权力。人民法院在认为必要时,可主动收集证据,这些情况主要有:

  ①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

  ②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

  ③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2.证据保全。

  是指证据在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证据先行加以确定的措施。需要采取证据保全的情况有两种:

  一是证据可能灭失;

  二是以后难以取得。

  保全措施,既可以由诉讼参加人主动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主动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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