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课堂]《合同法》(九)A B C的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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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bbs.yuloo.com 发表时间:2005-03-18 09:02 来源:中国招生考试论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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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员:selina投稿) |
| [作者:xiaocong] |
好,大家好。今天我们是《合同法》系列讲座的第九讲。上一讲当中呢,我们主要是介绍了《合同法》当中一项比较特殊的制度,叫做合同权利的保全制度或者称为债的保全制度。具体包括代位权制度和撤销权制度。今天我们要讲的呢,是另外一项比较重要的《合同法》上的制度,称为合同的解除制度,解除合同也就是。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甲乙之间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就是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当中呢,规定了具体的租金怎么支付?租期多长时间?几年?这个房屋的状况怎么样?都有约定的,很清楚。其中有一项条款: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他人。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将房屋出租给他人的,出租人有权利解除合同,并且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有这么个条款约定的。
(此案例转为旁白 + 动画)
后来在实际履行当中呢,承租人又找了一个第三人,他把房子租给第三人,他自己收取租金。比如说ABC,C说我从B那里租过来的,我付了租金的,所以我不同意搬出去的。我跟你没事,我也不认识你,我租的是B的房子,是B把房子租给我的。当然A就说,这个房子是B租的我的房子。按照合同约定他要解除合同,他要把这房子收回来,不租给承租人了。这样三方达不成协议。后来A就提起诉讼,请求就是解除他与B之间的租赁合同,并且就收回房屋。
在这个案例当中,作为出租人的A是有权利解除合同的。为什么呢?因为合同里面约定了作为出租一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或者说条件。现在这种条件已经出现了,它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并且他在行使解除权,他就可以解除这份合同了。
(小片)
解除合同它分为两种情形,有两种大的类型:一种称为约定解除,一种称为法定解除。
所谓约定解除就是合同里面约定了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现在你根据这个条件来解除,根据这个约定来解除,所以称之为约定解除。
第二种呢,称之为法定解除。它指的是要《合同法》直接规定的,有法律直接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即使你合同里面没有写、没有约定什么情形可以解除,但是现在法律规定了,出现这种情形,你就可以解除。现在,我根据法律规定来解除合同,这就称之为法定解除。
这是合同解除两种最基本的分类,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但是呢,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呢,其实都是讲的单方解除。就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他来行使解除权,单方把合同解除掉。
合同解除呢,还有另外一种类型,它称为双方解除或者也称为协议解除。这就不同了。这是指的合同签订以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双方经过协商,自愿把合同解除,不是单方的,双方都愿意把它解除的,那称为双方解除的。双方解除法律没有任何限制,没有任何问题的。
(片花)
首先我们来讲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的合同里面约定了解除的条件,现在条件出现了,成就了,我们现在来解除。
既然是约定解除,而这种约定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双方经过协商写进合同条款里面的,所以说你约定了。只要这种约定的条件出现,任何一方就可以来提出解除的,只要有约定就行的。
通常来说,约定的这种条件,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只要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都是有效的,都没问题的。比如说租赁合同里面可以约定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可以解除;比如说承租人连续几期,比如说三期租金没有缴纳的,就可以解除;这是出租人的解除。比如说出租人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这种水、暖、电、气的供应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出租人所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的质量标准的,也可以解除。
你还可以约定其他情形的。可能在一般的租赁合同里面想不到的其他情形,只要你双方愿意把它写进一个条款,那都可以的。比如说你租赁合同里面甚至可以这样约定的:租金每个月五百块钱,第一年每个月五百,第二年以后,如果当地的租金标准、租金水平上涨了,按照当地的平均租金水平上涨的比例增加,必须增加。如果承租人不同意增加的话,那么出租人有权利解除合同,你也可以做出这样约定的。
(片花)
下面主要是来介绍法定解除,就是法律所规定的解除。
《合同法》在第94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只要出现了这些情形的时候,你即使合同里面没有约定,也没有关系,你可以主张解除。(有)这四种情形:
第一种,是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这个时候任何一方可以提出解除。所谓不可抗力是指的我们人力无法预见,无法克服,并且无法避免的一种客观情形。它完全是一种自然的现象,地震、洪水、泥石流等等。当然一般来说,战争这种人为行为也可以理解为是一种不可抗力的。对合同当事人而言,它也是不可预见、不可克服的。首先得发生了不可抗力,这是第一。
比如说一个农副产品的购销合同。约定了到了收获季节的时候,我一百亩苹果都给需方,当然它也必须进行收购,必须得买,订好了合同。结果没想到,出现了蝗虫灾害或者病虫灾害,这也是属于不可抗力的。所以这个时候,作为供货一方,作为出卖人提出来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因为发生不可抗力,有的时候它并不一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它只是迟延交付。比如说运输合同。现在火车运输,结果路上出现泥石流,某一段铁轨被冲毁了,现在需要铁路部门进行抢修。抢修以后恢复运行,可能要等个两三天或者三四天,甚至时间更长一点。但是这种不可抗力,它不一定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货还在,等恢复了运输,运过来就行了。只有迟延了,晚到了而已的。但是这个时候任何一方不能提出解除合同的。
在依据不可抗力这种依据、这种原因而主张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提供发生了不可抗力的证明,并且还要证明这种不可抗力导致你无法履行合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要进行相应的举证才能解除合同的。
第二种情形,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他将不履行合同。
这种情形其实它已经是一种《合同法》上称之为一种预期违约行为,它同时构成一种解除的条件。怎么叫行为表明呢?比如说他正在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隐匿财产、私分财产等等之类的实施这样的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就表明他将不履行合同的。这个时候作为对方当事人,我就不需要等待合同履行期届满的时候才来解除,或者才来追究你的违约责任。那个时候不叫解除了,那个时候风险已经很大了,来不及采取补救措施了。所以我发现你这种情形的时候,我就可以提前解除合同,以避免我的损失扩大。这是第二种情形。
比如说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个买卖合同,然后这边约定好了,买方先付款,卖方发货。那么快到付款的时候,买方告诉对方,我们按照约定准备给你付款了,准备给你开信用证。结果卖方提出来了,你不要开证,你不要付款。后来这边就问为什么?那边就是回答,你不要开证的,就一句话,你不要开证。所以对方后来又进行追问,为什么不开证?否则我们会违约的,我们过了开证期。然后他回个传真说,我们这边不能交货,我们不可能履行合同了,提出这么个理由。这个时候尽管他的发货期还没到,但是他已经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确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的。
还有就是我们前面讲的就是说可能是一种默示的方式,以自己的行为来表明他将不履行合同。比如说在一个装修合同当中,合同约定了装修的标准,装修的期限。但是,这边的装修方迟迟不进行施工,不进入现场。到约定的装修期已经不远了,按照正常情形不可能再进行装修完毕了,可是这边还不进行施工的准备。但是它也不明说,他不做。这种情形之下,发包方就可以有理由认为,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他不履行合同了。这个时候你也可以解除的,这是第二种情形。
第三种情形,是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过催告以后,在合理的期限之内仍然不能履行。
所以第三种情形是什么呢?它已经开始履行了,但是呢,它迟延,而且他迟延履行的是主要债务。我已经进行了催告,我要求你赶紧履行,而且我给了你合理期限,比如说一个星期、十天、三个月。经过这样一个合理期限以后,你仍然不能履行,这个时候我们就可以解除了。所以第三项这种情形,它是一个对主要债务的迟延履行,并且经过一个合理催告仍然不能履行的时候的一种解除权。行使这种解除权的前提是你要证明对方对于主要债务迟延履行,而且你进行了催告。
第四种情形,是叫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这条与前面一种情形的区别在什么地方呢?也许你是迟延,也许是别的违约行为,但是它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比如说,某个公司向另一个公司订购一批圣诞礼品,用于圣诞期间销售的。季节性比较强,比如说约定12月的15号必须到货。结果到了12月的20号货还没到,还没有这种履行的迹象。那么这边进行交涉,这个期限快到了,你们准备好了没有?那边就说我们正在准备,但是可能要晚一些。结果到了15号没有按期交货的,它是迟延履行了。它季节性很强,时间性很强的,你晚了以后,这种产品 ---- 一种圣诞礼品、节日礼品,过了这个节日就卖不出去的。所以为什么约定这个时间非常重要,你必须什么时间到的,过了这个期限我的合同目的就无法实现了。
比如说你买几本书,结果晚了几天,这可能没有什么关系,合同目的还是能够实现的。这个书你拿到以后还是能够看的,晚了你可以追究他迟延履行的责任的。但是这个时候你一般不能解除合同,你可以追究他的违约责任,没有问题,但你不能解除的。
但是一旦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时候,就可以解除合同。
比如说教育培训合同。如果当初我报你这个培训班,报你这个培训学校,你答应的课程和教师是有约定的,开设几门课程,什么样的课程,什么样的教授来主讲。结果讲了一两次就发现,课程也变了,教师也变了。那么我参加这个培训的目的,比如我专门学工商管理,专门学法律,专门学计算机,我有我的合同目的的,现在你改变了课程内容,改变了授课老师,那么我认为导致我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尽管他还能履行,它还能课讲下去,可它已经不能实现我的合同目的。我也可以提出来解除我的合同。
这是合同法第94条所具体列举的四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这种情形有的时候它可能会在合同里面也有约定,有的时候它没有约定。即使合同没有约定,当事人也可以主张解除,所以我们称之为法定解除权。
这是我们要讲的第二个大的问题 ---- 法定解除的这些具体情形。
(小片)
第三个问题我们要讲解除的程序,如何来解除?
如果是协议解除,协商解除,双方那么必须签订解除协议,要签订一个解除协议的。它本身也是个合同,它是一个解除合同的合同。我们讲过所谓的合同就是民事人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所以解除协议本身就是一项新的合同一样的。但是这个合同它不是设定一个新的权利义务,而是对双方已经设定的权利义务把它解除掉,要达成一个解除协议的。解除协议一旦达成,原来的协议就失去效力了,就被解除了。如果最后有一方没有履行解除协议当中的权利义务,那也可以以这个协议来主张权利。比如说,有这么个纠纷,甲乙两个人合伙搞一个这种采石工程,双方投资也不少的,购买设备,进行开发。后来呢,甲方提出来,他不想干了,乙方说他还是愿意干。那么这样的话,把原来我们之间合伙协议,合伙承包经营协议,我们把它解除,双方就签了一个解除协议。但这个协议里面有一个约定,有一个条款。第一,双方自愿解除甲乙双方在一年之前签订的一个关于合伙承包经营这个采石场的一个协议,双方不再履行了。但是有一条,由于在这个开采期间,因为乙已经说了,他还想继续干下去,甲进行了前期投资的,然后约定好了,乙向甲一次性补偿人民币20万元。那么甲呢就不再提出对这个采石场的任何的财产的权利,不能提出主张,等于都归了乙。但是呢,乙方就一直没有把这个二十万付给甲,后来甲提起了诉讼。甲现在提起诉讼他只能是主张现在解除协议的权利。现在甲提出来,既然他没有付二十万块钱,因为现在采石场经营比较好了,比较红火了,盈利比较多,所以他提出来要恢复他在采石场当中的份额,这个地位,这个合伙人地位。我们认为在这个纠纷当中,原来合伙承包经营协议已经被解除了,已经不生效力了,你已经不再是合伙人,你已经退出来了,但是根据解除协议,你应当获得的二十万块钱,这是应当得到偿还的。现在乙方没有偿还,违约了,你可以告他,这个可以得到支持的,这是没有问题的。所以你一旦协商解除了,通过签订了解除协议,原来的合同就被解除了,你就不能再主张原来合同项下的权利。
前面讲的是协商解除,协议解除。
如果是单方解除的话,它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所以解除你必须来行使条件的。其实这个解除合同包括你合同约定的也好,你法律规定的也好,这种解除的条件一旦出现,并不意味着这个合同就自动解除了,自动就失效了,不是这样的。如果你并没有行使解除权,它并不一定就自动失去效力的。比如我们前面讲到过的,如果合同里面约定了,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有权利解除合同,有权利解除,对不对?现在我发现你转租了,可是我没有行使权利,我不解除。反正你每个月还给我租金,我想那就算了呗,现在转承租人好象也对房屋也没有什么破坏,那就行了,反正呢每个月按时给我租金就行了,我也不解除。所以你不行使解除权,这个合同依然有效的。所以解除权必须以合同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为前提的,才可能会导致合同解除。你不行使,尽管约定了,或者法律规定了,现在条件也出现了,但是你不去行使这个权利,合同不会被解除的,它的效力依然存在。所以你得行使权利。而且行使权利应当是以书面形式来行使,以书面通知对方:根据我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你现在擅自转租,没经过我的同意,现在我通知你合同解除了。这样才能达到合同解除的效力。
第二点,你行使解除权。比如说你说由于你违约,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但是对方当事人可能会提出不同的意见。他说我是晚了一点,可是不至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我还是能够交货的,我也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我不同意解除合同。所以你行使解除权,通知对方,对方如果对你解除权行使有异议,他有异议,他有不同意见,这个时候就只能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认定解除权的行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约定的条件。一旦对方提出异议的话,就只能通过司法机关来进行确认。这是合同解除的程序,或者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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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点我们讲一下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一旦解除,那么它就不再具有履行性,不再履行了,双方都不再履行了的。如果是一次性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了,这种情形现在被解除了,等于说,那么就应当返还,双方返还,恢复到没有履行的状态。
如果是继续性的合同,就是分次分批履行的合同,现在履行到一半,履行到三分之一就解除了,那么通常而言,它叫做向后解除。就是后面的不再履行了。比如说这个租赁期限是五年,现在租了两年,你现在擅自转租了,我把它解除了。已经租的两年你怎么解除?他不可能解除。它已经履行完毕了的,租金也交了的,它只是向后解除,后面的三年不再履行了。同时的话呢,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如果对方有违约行为的话,是由于一方的违约而导致的解除,并且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的话,一方面我可以请求解除,另一方面我也可以赔偿损失。比如说你擅自转租,转租以后,而且新的承租人把这个房屋进行了擅自地改装,破坏了我这个(房屋)结构,所以一方面我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另一方面我还要求你承租人给我赔偿损失,这个权利可以同时行使。
同时还有一点提一下,在这种房屋租赁当中,如果在租赁期间之内,出租人处分自己的标的物,他有这个权利的。比如说出租人把自己的房屋卖掉,卖给别人,送给别人,这没有问题的。比如说甲把房子租给乙五年,现在租了一年,甲把自己的房子卖给丙,甲有这个权利,因为房屋是他的,他能够进行处分的。好,现在丙买下来了,现在丙买下来以后,丙能不能够提出解除合同呢?他说这个房子是我的,我现在不愿意租给你,这不能的。这在《合同法》里面有一条规则,学理上称之为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租赁合同在它的有效期限之内,如果标的物进行转让的话,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依然有效,新的所有权人不能提出解除的。
好,今天的课我们就到这儿,下一节课我们来介绍违约责任。谢谢大家。
(编辑:西寻来源:CCTV.com)[编辑:张文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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