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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汇要求有关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5-13 10:04:13  来源:育路单证员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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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单位取得以下的外汇收入的必须结汇,不能保留外汇。  
  1.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其中用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可以凭有效商业单据结汇,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持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 
  2.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 
  3.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4.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 
  5.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 
  6.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 
  7.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 
  8.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9.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 
  10.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 
  11.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 
  12.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 
  13.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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