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经济考点解析84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2-02-13

    181、当事人一方依照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182、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8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184、担保形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185、保证: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186、保证人::法人、其他组织、公民。

    187、不能做保证人:国家机关不得做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而进行的转贷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做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做保证人,但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188、保证责任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189、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主要是不动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190、禁止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确或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191、抵押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权等财产作为抵押物时,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92、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移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得到清偿的担保法律行为。

    193、质押担保的当事人:质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出质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194、质押: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195、动产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196、可质押权利: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可质押的其他权利。

    197、留置:当事人一方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占有合同中对方的财产,有权留置以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法律行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留置权。

    198、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199、留置权的消灭:债权消灭的;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200、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担保合同的履行,在按合同规定应给付的款额内,向对方预先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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