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监理工程师《质量控制》复习重点(六)
来源:发布时间:2009-02-08 11:18:39
2.市场采购设备的质量控制要点:1)为使采购的设备满足要求,负责设备采购质量控制的监理工程师应熟悉和掌握设计文件中设备的各项要求、技术说明和规范标准。这些要求、说明和标准包括采购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技术性能、适用的制造和安装验收标准,要求的交货时间及交货方式与地点,以及其他技术参数、经济指标等各种资料和数据,并对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备设计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2)总承包单位或设备安装单位负责设备采购的人员应有设备的专业知识,了解设备的技术要求,市场供货情况,熟悉合同条件及采购程序。3)由总包单位或安装单位采购的设备,采购前要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设备采购方案,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对设备采购方案的审查,重点应包括以下内容:采购的基本原则、保证设备质量的具体措施、依据的图纸、规范和标准、质量标准、检查及验收程序,质量文件要求等。
(二)向生产厂家订购设备的质量控制:一个合格的供货厂商,是向厂家订购设备质量控制工作的首要环节。为此,设备订购前要作好厂商的评审与实地考察。
1.合格供货厂商的评审对供货厂商进行评审的内容可包括以下几项:1)供货厂商的资质。2)设备供货能力。3)近几年供应、生产、制造类似设备的情况;目前正在生产的设备情况、生产制造设备情况、产品质量状况。4)过去若干年的资金平衡表和负债表;下一年度财务预测报告。5)要另行分包采购的原材料、配套零部件及元器件的情况。6)各种检验检测手段及试验室资质;企业的各项生产、质量、技术、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2.做出调查结论在初选确定供货厂商名单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和建设单位或采购单位一起对供货厂商做进一步现场实地考察调研,提出监理单位的看法,与建设单位一起做出考察结论。
(三)招标采购设备的质量控制设备招标采购一般用于大型、复杂、关键设备和成套设备及生产线设备的订货。选择合适的设备供应单位是控制设备质量的重要环节。在设备招标采购阶段,监理单位应该当好建设单位的参谋和帮手,把好设备订货合同中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的审查关。1)掌握设计对设备提出的要求,协助建设单位起草招标文件、审查投标单位的资质情况和投标单位的设备供货能力,做好资格预审工作。2)参加对设备供货制造厂商或投标单位的考察,提出建议,与建设单位一起做出考察结论。3)参加评标、定标会议,帮助建设单位进行综合比较和确定中标单位。评标时对设备的制造质量、设备的使用寿命和成本、维修的难易及备件的供应、安装调试、投标单位的生产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和企业的信誉等几个方面做出评价。4)协助建设单位向中标单位或设备供货厂商移交必要的技术文件
第二节设备制造的质量控制
一、设备制造的监控方式
(一) 驻厂监造采取这种方式实施设备监造,建造人员直接进入设备制造厂的制造现场,成立相应的监造小组,编制监造规划,实施设备制造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二) 巡回监控质量控制的主要任务是监督管理制造厂商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监督检查材料进场使用的质量控制,工艺过程、半成品的质量控制,符合专职质检人员质量检验的准确性、可靠性。在设备制造过程中,监造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到制造现场,检查了解设备制造过程的质量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 设置质量控制点监控针对影响设备制造质量的诸多因素,设置质量控制点,做好预控机技术负荷,实现制造质量的控制。
1. 质量控制点的设置质量控制点应设置在对设备制造质量有明显影响的特殊或关键工序处,或针对设备的主要、关键部件、加工制造的薄弱环节及易产生质量缺陷的工艺过程。1)设备制造图纸的复核;2)制造工艺流程安排、加工精度的审查;3)原材料、外购配件、零部件的进场、出库,使用前的检查;4)零部件、半成品的检查设备、检查方法、采用的标准;试验人员岗位职责及技术水平;5)专职质检人员、试验人员、操作人员的上岗资格;6)工序交接见证点;7)成品零件的标识入库、、出库管理;8)零部件的现场装配;9)出厂前整机性能检测(或预拼装);10)出厂前装箱的检查确认。
2.质量控制点设置示例钢结构焊接部件、机械类部件、电气自动化部件均是设备制造中的关键部件。
一、设备制造前的质量控制1. 熟悉图纸、合同,掌握标准、规范、规程、明确质量要求2. 明确设备制造过程的要求及质量标准3. 审查设备制造的工艺方案4. 对设备分包单位的审查5. 检验计划和检验要求的审查6. 对生产人员上岗资格的审查7. 用料的检查
二、设备制造过程的质量监控
(一) 制造过程的监督和检验:1.加工作业条件的控制。2.工序产品的检查与控制在每道工序中都要进行加工质量的检验。3.不合格零件的处置监理工程师应掌握不合格零件的情况,分析产生的原因并植龄设备制造单位消除造成不合格的素。4.设计变更尤其要注意设计变更不得降低设备质量,设计变更应得到建设单位的同意。5.零件、半成品、制成品的保护
(二) 设备的装配和整机性能检测1.设备装配过程的监督2.监督设备的调整试车和整机性能检测
(三) 设备出厂前的质量控制1.出厂前的检查2.设备运输的质量控制3.设备运输中重点环节的控制4.设备交货地点的检查与清点
(四) 质量记录资料的监控1.制作单位质量管理检查资料2.设备制造依据及工艺资料3.设备制造材料的质量记录4.零部件加工检查验收资料5.监理工程师对质量记录资料的要求
[例题]设备制造过程的质量监控包括( )。
第三节 设备的检查验收
一、设备检验的要求设备进场时,要按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按清单逐一检查验收,其检查的要求如下:1)对整机装运的新购设备,应进行运输质量及供货情况的检查。2)对解体装运的自组装设备,在对总成、部件及随机附件、备品进行外观检查后,应尽快组织工地组装并进行必要的检测试验。关于保修期及索赔的规定为:一般国产设备从发货日起12至18个月;进口设备6至12个月。3)工地交货的机械设备,一般都由制造厂在工地进行组装、调试和生产性试验,自检合格后才提请订货单为复验,待试验合格后,才能签署验收。4)调拨的旧设备的测试验收,应基本达到“完好设备”的标准。5)对于永久性或长期性的设备改造项目,应按原批准方案的性能要求,经一定的生产实践考验并鉴定合格后才予验收。6)对于自制设备,在经过6个月的生产考验后,按试验大纲的性能指标测试验收,决不允许擅自降低标准。
二、设备检验的质量控制设备的检验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需要求建设、设计、施工、安装、制造、监理等有关部门参加。重要的关键性大型设备,应由建设单位组织鉴定小组进行检验。
1.制订设备检验计划:1设备检查验收前,设备安装单位要提交设备检查验收方案,包括验收方法,质量标准,检查验收的依据,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实施。2)监理工程师要做好质量控制计划,质量计划要包括设备检查验收的程序,检查项目、标准、检验、试验要求,设备合格证等质量控制资料的要求,是否应具有权威性的质量认证等。
2.执行设备检验程序:)设备进入安装现场前,总承包单位或安装单位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同时附有设备出厂合格证及技术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如符合要求,则予以签认,设备方可进入安装现场。2)设备进场后,监理工程师应组织设备安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检查,此时供货方或设备制造单位应派人参加,按供货方提供的设备清单及技术说明书、相关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检查验收,经检查确认合格,则验收人员签署验收单。如发现供货方质量控制资料有误,或实物与清单不符,或对质量文件资料的正确有怀疑,或设计文件及验收规程规定必须复验合格后才可安装,应由有关部门进行复验。3)如经检验发现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则监理工程师拒绝签认,由供货方或制造单位予以更换或进行处理,合格后再进行检查验收。4)工地交货的大型设备,一般由厂方运至工地后组装、调整和试验,经自检合格后再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复核,复验合格后才予以验收。5)进口设备的检查验收,应会同国家商检部门进行。
三、设备检验方法1.设备开箱检查设备出厂时,一般都要进行良好的包装,运到安装现场后,再将包装箱打开予以检查。设备开箱检查,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派代表参加。设备开箱应按下列项目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1)箱号、箱数以及包装情况。2)设备的名称、型号和规格。3)装箱清单、设备的技术文件、资料及专用工具。4)设备有无缺损件,表面有无损坏和锈蚀等。5)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在设备开箱检查中,设备及其零部件和专用工具,均应妥善保管,不得使其变形、损坏、锈蚀、错乱和丢失。2.设备的专业检查设备的开箱检查,主要是检查外表,初步了解设备的完整程度,零部件、备品是否齐全;而对设备的性能、参数、运转情况的全面检验,则应根据设备类型的不同进行专项的检验和测试,如承压设备的水压试验、气压试验、气密性试验。3.单机无负荷试车或联动试车
四、不合格设备的处理1.大型或专用设备检验及鉴定其是否合格均有相应的规定,一般要经过试运转及一定时间的运行方能进行判断,有的则需要组成专门的验收小组或经权威部门鉴定。2.一般通用或小型设备1)出厂前装配不合格的设备,不得进行整机检验,应拆卸后找出原因制定相应的方案后再行装配。2)整机检验不合格的设备不能出厂。由制造单位的相关部门进行分析研究,找出原因、提出处理方案,如是零部件原因,则应进行拆换,如是装配原因,则重新进行装配。3)进场验收不合格的设备不得安装,由供货单位或制造单位返修处理。4)试车不合格的设备不得投入使用,并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处理。
第四节 设备安装的质量控制
一、设备安装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1)审查安装单位提交的设备安装施工组织设计和安装施工方案。2)检查作业条件:如运输道路、水、电、气、照明及消防设施;主要材料、机具及劳动力是否落实,土建施工是否已满足设备安装要求。安装工序中有恒温、恒湿、防震、防尘、防辐射要求时是否有相应的保证措施。当气象条件不利时是否有相应的措施。3)采用建筑结构作为起吊、搬运设备的承力点时是否对结构的承载力进行了核算,是否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4)设备安装中采用的各种计量和检测器具、仪器、仪表和设备是否符合计量规定(精度等级不得低于被检对象的精度等级)。5)检查安装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建立及健全,督促其不断完善。
二、设备安装过程的质量控制设备安装过程的质量控制主要包括:设备基础检验、设备就位、调平与找正、二次灌浆等不同工序的质量控制。
(一) 设备安装过程质量控制要点:1)安装过程中的隐蔽工程,隐蔽前必须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2)设备安装中要坚持施工人员自检,下道工序的互检,安装单位专职质检人员的专检及监理工程师的复检(和抽检)并对每道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3)安装过程使用的材料,如各种清洗剂、油脂、润滑剂、紧固件等必须符合设计和产品标准的规定,有出厂合格证明及安装单位自检结果。
(二)设备基础的质量控制设备在安装就位前,安装单位应对设备基础进行检验,在其自检合格后提请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一般是检查基础的外形几何尺寸、位置、混凝土强度等项。 监理工程师对设备基础检查验收时还应注意:(1)所在基础表面的模板、地脚螺栓、固定架及露出基础外的钢筋等必须拆除等。(2)所有预埋件的数量和位置要正确。
(三)设备就位和调平找正1.设备就位的质量控制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控制,就是对安装单位的测量结果进行复核,并检查其测量位置是否符合要求。2.设备调平找正的质量控制设备调平找正 分为设备找正、设备初平及设备精平三个步骤。监理工程师要对安装单位选择的测点进行检查及确认,对设备调平找正使用工具、量具的精度进行审核,以保证精度满足质量要求。
(四)设备的复查与二次灌浆(五)设备安装质量记录资料的控制1.安装单位质量管理检查资料2.安装依据3.设备、材料的质量证明4.安装设备验收资料5.监理工程师对资料的要求(1)安装的质量记录资料要真实、齐全完整,签字齐备;(2)所有资料结论要明确;(3)质量记录资料要与安装过程的各阶段同步;(4)组卷、归档要符合建设单位及接受使用单位的要求,国际投资的大型项目,资料应符合国际重点工程对验收资料的要求。
三、设备试运行的质量控制设备安装经检验合格后,还必须进行试运转,这是确保设备配套投产正常运转的重要环节。
(一)设备试运行条件的控制生产设备试运行条件有以下五点:(1)设备及其附属装置、管路等全部施工安装完毕,施工记录机质量控制资料齐备,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符合要求:(2)需要的能源等符合试运行的要求;(3)大型、复杂、精密仪器,是运行方案或操作规程已由安装单位编制完成,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建设单位审查批准;(4)参加试运行的施工人员熟悉设备的构造、性能、设备技术文件,掌握操作规程及试运行操作,安装单位完成了相关的技术交底;(5)经现场检查设备及周围环境已清扫干净,设备附近没有粉尘或噪声较大的作业。
(二)试运行过程的质量控制监理工程师在设备试运行过程的质量控制主要是监督安装单位按规定的步骤和内容进行试运行。
1.设备试运行的步骤及内容一般中小型单体设备如机械加工设备,可只进行单机试车后即可交付生产。对复杂的,大型的机组、生产作业线等,特别是化工、石油、冶金、化纤、电力等连续生产的企业,必须进行单机、联动、投料等试车阶段。
试运行一般可分为准备工作、单机试车、联动试车、投料试车和试生产四个阶段来进行。前一阶段是后一阶段试车的准备,后一阶段的试车必须在前一阶段完成后才能进行。
大型项目设备试运行的顺序,要根据安装施工的情况而定,但一般是公用工程的各个项目先试车,然后再对产品生产系统的各个装置进行试车。试运行中,应坚持下述的步骤:(1)先无负荷到负荷。(2)由部件到组件,由组件到单机,由单机到机组。(3)分系统进行,先主动系统后从动系统。(4)先低速逐级增至高速。(5)先手控、后遥控运转,最后进行自控运转。
2.设备试运行过程的质量控制监理工程师应参加试运行的全过程,督促安装单位做好各种检查及记录,如:传动系统、电气系统、润滑、液压、气动系统的运行状况,试车中如出现异常,应立即进行分析并指令安装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第一节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包括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和工程的竣工验收两个方面。通过对工程建设中间产出品和最终产品的质量验收,从过程控制和终端把关两个方面进行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以确保达到业主所要求的使用价值,实现建设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本章结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建筑工程其他专业验收规范,着重说明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相关问题。
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范体系的构成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范体系由《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和各专业验收规范共同组成,在使用过程中它们必须配套使用验收规范具体包括:)《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01;《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200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2002);《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200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一200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一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第二节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确定及鉴定验收
一、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确定本节所指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是指技术处理方案,其目的是消除质量隐患,以达到建筑物的安全可靠和正常使用各项功能及寿命要求,并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其一般处理原则是:正确确定事故性质,是表面性还是实质性、是结构性还是一般性、是迫切性还是可缓性;正确确定处理范围,除直接发生部位,还应检查处理事故相邻影响作用范围的结构部位或构件。其处理基本要求是: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建筑物的功能和使用要求;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原则。
要求监理工程师在审核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时,以分析事故调查报告中事故原因为基础,结合实地勘查成果,应努力掌握事故的性质和变化规律,并应尽量满足建设单位的要求。
(一)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类型1.修补处理这是最常用的一类处理方案。通常当工程的某个检验批、分项或分部的质量虽未达到规定的规范、标准或设计要求,存在一定缺陷,但通过修补或更换器具、设备后还可达到要求的标准,又不影响使用功能和外观要求,在此情况下,可以进行修补处理。2.返工处理当工程质量未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对结构的使用和安全构成重大影响,且又无法通过修补处理的情况下,可对检验批、分项、分部甚至整个工程返工处理。3.不做处理某些工程质量问题虽然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构成质量事故,但视其严重情况,经过分析、论证、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和设计等有关单位认可,对工程或结构使用及安全影响不大,也可不做专门处理。通常不用专门处理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不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2) 有些质量问题,经过后续工序可以弥补。3)经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合格。例如,某检验批混凝土试块强度值不满足规范要求,强度不足,在法定检测单位,对混凝土实体采用非破损检验等方法测定其实际强度已达规范允许和设计要求值时,可不做处理。对经检测未达要求值,但相差不多,经分析论证,只要使用前经再次检测达设计强度,也可不做处理,但应严格控制施工荷载。4)出现的质量问题,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监理工程师应牢记,不论哪种情况,特别是不做处理的质量问题,均要备好必要的书面文件,对技术处理方案、不做处理结论和各方协商文件等有关档案资料认真组织签认。对责任方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和合同中约定的罚则应正确判定。
(二)选择最适用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辅助方法选择工程质量处理方案,是复杂而重要的工作,它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费用和工期。处理方案选择不合理,不仅劳民伤财,严重的会留有隐患,危及人身安全,特别是对需要返工或不做处理的方案,更应慎重对待。
第三节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和程序
一、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进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有四个方面: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得到有关当事各方认可的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材料或设备购销合同以及监理合同或分包合同等合同文件;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相关的建设法规。
现将这四方面依据详述如下:
(一)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要搞清质量事故的原因和确定处理对策,首要的是要掌握质量事故的实际情况。有关质量事故实况的资料主要可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施工单位的质量事故调查报告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有责任就所发生的质量事故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写出调查报告,提交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在调查报告中首先就与质量事故有关的实际情况做详尽的说明,其内容应包括:1)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质量事故状况的描述。 3)质量事故发展变化的情况。4)有关质量事故的观测记录、事故现场状态的照片或录像。
2.监理单位调查研究所获得的第一手资料其内容大致与施工单位调查报告中有关内容相似,可用来与施工单位所提供的情况对照、核实。
(二)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1)所涉及的合同文件可以是: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设备与器材购销合同;监理合同等。2)有关合同和合同文件在处理质量事故中的作用是:确定在施工过程中有关各方是否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实施其活动,借以探寻产生事故的可能原因。
(三)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1.有关的设计文件如施工图纸和技术说明等。它是施工的重要依据。在处理质量事故中,其作用一方面是可以对照设计文件,核查施工质量是否完全符合设计的规定和要求;另一方面是可以根据所发生的质量事故情况,核查设计中是否存在问题或缺陷,成为导致质量事故的一方面原因。 2.与施工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资料属于这类文件、档案有:1)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计划。2)施工记录、施工日志等。3)有关建筑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4)现场制备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5)质量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状况的观测记录、试验记录或试验报告等。)其他有关资料上述各类技术资料对于分析质量事故原因,判断其发展变化趋势,推断事故影响及严重程度,考虑处理措施等都是不可缺少的,起着重要的作用。
(四)相关的建设法规1998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实施,对加强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供了法律保障。与工程质量及质量事故处理有关的有以下五类。
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管理方面的法规《建筑法》明确规定“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审查制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这类法规主要内容涉及: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等级划分;明确各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确定各级企业所能承担的任务范围;以及其等级评定的申请、审查、批准、升降管理等方面。
2 .从业者资格管理方面的法规《 建筑法》规定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有关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等。这类法规主要涉及建筑活动的从业者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注册等级划分;考试和注册办法;执业范围;权利、义务及管理等。
3.建筑市场方面的法规这类法律、法规主要涉及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以及国家对建筑市场的管理活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国家对建筑市场管理的两个基本法律。
这类法律、法规、文件主要是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良好环境,充分发挥竞争机制,保证工程项目质量,提高建设水平。例如《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就是防止恶性杀价竞争,导致偷工减料引起工程质量事故。《合同法》明文“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对违反者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直至吊销资质证书,这均是为了保证工程施工的质量,防止因操作人员素质低造成质量事故。
4.建筑施工方面的法规以《建筑法》为基础,国务院于2000年颁布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于1989年发布《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的规定》于1991年发布《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于1995年发布《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于2000年发布《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以及《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规和文件。主要涉及到施工技术管理、建设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它们与现场施工密切相关,因而与工程施工质量有密切关系或直接关系。
这类法律、法规文件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其特点是大多与现场施工有直接关系。例如《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明确了现场监理工作的内容、深度、范围、程序、行为规范和工作制度。
特别是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建筑法》为基础,全面系统地对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质量责任和管理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可操作性强。它不但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具有指导作用,而且是全面保证工程质量和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的重要依据。
5.关于标准化管理方面的法规这类法规主要涉及技术标准(勘察、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经济标准和管理标准(如建设程序、设计文件深度、企业生产组织和生产能力标准、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标准等)。
2000年建设部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是典型的标准化管理类法规,它的实施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提供了技术法规支持,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实施监督的依据,同时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必要条件,是分析处理工程质量事故,判定责任方的重要依据。
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监理工程师应熟悉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的基本程序,特别是应把握在质量事故处理过程中如何履行自己的职责。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监理工程师可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如教材127页图6-2所示(1)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要求停止进行质量缺陷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同时,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单位迅速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并于24h内写出书面报告。
质量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事故发生的单位名称,工程(产品)名称、部位、时间、地点2)事故概况和初步估计的直接损失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5)相关各种资料(有条件时)
各级主管部门处理权限及组成调查组权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处理;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严重质量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一般质量事故由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特别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组成由国务院批准;一、二级重大质量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组成意见,人民政府批准;三、四级重大质量事故由市、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组成意见,相应级别人民政府批准;严重质量事故,调查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一般质量事故,调查组由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属国务院部委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
(2)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应积极协助,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若监理方无责任,监理工程师可应邀参加调查组,参与事故调查;若监理方有责任,则应予以回避,但应配合调查组工作。质量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事故的严重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2)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3)组织技术鉴定。4)明确事故主要责任单位和次要责任单位,承担经济损失的划分原则。5)提出技术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的措施。6)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7)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