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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综合考试复习开始--蚂蚁啃骨头

作者:望海悦人   发布时间:2005-02-11 16:08:47  来源:中国招生考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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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很多同学的帖子,现在开始第一遍读书。最近热播《汉武大帝》,连带对历史有了兴趣,那就先从法制史开始吧,反正我听大家说,指南上每个地方都是重点......

下面是我的读书笔记,我还处在把厚书读厚的阶段,抛砖引玉

第一章 先秦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夏商法制概况
第二节 西周法律概况
第三节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夏商法制概况

 夏已具备国家的的构成要素,建立了国家,军队,监狱等国家统治机器
 当时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除国王发布的各种命令外,主要表现为不成文的习惯法
法制内容:
1, 天讨,天罚
2, 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不是不成文法典,而是泛指夏朝的法律与刑罚
3, 五刑
墨,劓,刖,宫,大辟
4, 监狱:圜土

法制内容:
1, 汤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泛指商朝的法律法令和刑罚
在商朝的法律归法中,不成文的习惯法仍然占很大比重。此外,国王的“命”,“诰”,“誓”也是重要的法律渊源,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 罪名与刑罚
罪名:舍弃稼事,不从誓言,颠越不恭,不有功于民等
刑罚:仍然是五刑

第二节 西周法律制度
一、 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
1, 以德配天
德:敬天,敬宗,保民
2, 明德慎罚
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理论体系中,“实施德政”是前提
二、 西周时期的法律形式
除传统的“命”,“诰”,“誓”外,以“礼”为表现形式的各种习惯法,以及一些不成文的制定法,也是重要的法律形式
1, 周公制礼
经过周公制礼后,周礼作为内涵广泛的言行规范,调整着西周社会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故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2, 吕刑
周穆王时期
《尚书》中的《吕刑》不是成文法典,只能是法律改革的历史记录
3,“遗训”及“殷彝”
遗训:前代,先王留下的规则,习惯
殷彝:商朝的某些法规或习惯

三、 西周的“礼”及“礼”与“刑”关系
礼: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1, 礼的渊源与发展
作为一种言行规范,“礼”最早源于氏族时代的祭祀风俗
在夏商时期,作为言行规范的“礼”就已经存在
在“周公制礼”后,周礼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礼治”体系
2, 周礼的性质与作用
1)礼包括抽象的精神原则和具体的礼仪形式
 精神原则:亲亲,尊尊-----强调等级名分,登记差别
 礼仪形式:五礼,六礼,九礼
五礼:吉,嘉,宾,军,凶
吉:祭祀之礼
嘉:冠婚之礼
宾:迎宾之礼
军:行军作战之礼
凶:丧葬之礼
六礼:冠,婚,丧,祭,乡饮酒,相见
冠:成年之礼
乡饮酒:序长幼,睦邻里之礼
九礼:
朝:诸侯朝觐之礼
聘:诸侯之间的聘享之礼
2)作用
周礼对全社会起法律的调节作用,完全具备法的性质
 规范性
 国家意志性------经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言行规范
 国家强制性------调整社会行为的整个法律体系
3, 礼与刑的关系
1),刑:在先秦时代,刑有三个层次上的意义:
 砍头的刑罚
 所有刑罚的通称
 泛指与刑罚密切相关的法律规范
2),关系
从宏观上,“礼”与“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准则。礼与刑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
礼:积极,主动的规范,是禁恶于未然------重在教化
刑:消极的处罚,是惩恶于已然的制裁------重在制裁
四、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1, 主要罪名:不孝不友,犯王命,放弑杀君,杀越人于货,群饮,违背盟誓,失农时
2, 主要刑罚:
 五刑
 圜土之制--------中国有期徒刑的开端--------教育刑思想
 嘉石之制---------劳役刑,先坐于嘉石思过,后交给司空监管劳役
 赎刑---------------用一定数量的财货来折抵刑罚的刑罚执刑方法
 流刑
3, 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
1)原则
 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 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 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罪疑惟轻”,“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是上古时期,夏朝以前关于疑罪从轻的记载
“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的推行,是西周“明德慎罚”思想的具体体现
 宽严适中
2)刑事政策:刑罚世轻世重
4、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
民事制度
1) 所有权---土地与臣民都属于周王所有
2) 债与契约
债:因契约而产生的债;因侵权和损害赔偿而产生的债
契约:
 质剂:买卖关系中的契约形式。大市以质,小市以剂
 傅别:借贷关系中
婚姻制度
1) 基本原则:一夫一妻多妾制度,“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 解除婚姻的条件与限制:七出三不去
五、 司法诉讼制度
1, 司法机构
大司寇
小司寇
士师,司刑,司圜,掌囚,掌戮
地方:独立的司法管辖,但下级领主应承认其宗主的裁判效力
2, 主要诉讼制度
1),区分民事与刑事
讼:民事案件
狱:刑事案件
2),告诉与审理
父子不得相讼,下级对上级的控诉,也受到严格的禁止甚至处罚
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3),读鞫,乞鞫
成劾:审判书
读鞫:当众宣读判决
乞鞫:要求从新审理
第三节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 春秋时期的法制变革
1,主要体现:公布成文法活动
1)BC536,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第一次成文法
2)BC530,郑国邓析----------------竹刑
3)BC513,晋国赵鞅------范宣子刑书------铸刑鼎-----第二次成文法
2,历史意义
一次划时代的变革。标志代表旧贵族的不成文法律体系已经瓦解,以封建社会关系为内容的成文法法律体系开始走向中国法律历史舞台
1) 对传统法律观念,法律制度以及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
2) 客观上为封建政治经济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
3) 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进步
4) 为战国和以后封建成文法的发展积累了完善的经验
二、 战国时期的主要变法活动及其成果
主要表现在以《法经》为代表的系统的成文立法,和以商鞅变法为代表的法制变革
1,《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历史地位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战国时期魏国李俚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1) 主要内容
一为盗法
二为贼法
盗法和贼法是关于惩治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害财产等犯罪的实体法规定
三为囚法(也称为网法)
四为捕法
囚法和捕法是关于追捕,囚禁及审讯罪人的法律规定,大多属于程序法
五为杂法
六为具法-----关于从重从轻,减免刑罚等定罪量刑通用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世法典的总则
2) 历史地位
《法经》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
1)《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2)《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 从体例上,《法经》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帅,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
 从内容上,《法经》六篇的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
2商鞅变法与秦国法制的发展
BC359,商鞅变法---秦孝公时期
1) 主要内容
将法家思想主张与“富国强兵”的目标结合,以法律法令作为基本手段,把各项改革措施贯彻到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
 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 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
 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 全面贯穿法家学派“以法治国”,“明法重刑”等主张
2) 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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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直通车
 
报名时间:2010年10月10日——10月31日网上报名,
11月10日——11月14日现场确认。
报名地点:报名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在高校设报名点。
考试时间:2010年1月10日、11日初试,3月试复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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