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 2.信用证经保兑后,保兑行( )。 3.出口人开具的汇票,如遭付款人拒付时( )。 4.根据<<UCP500>>的解释,信用证的第一付款人是( )。 5.国外开来的可撤销信用证规定,汇票的付款人为开证行,货物装船完毕,开证行没有撤消信用证,但出口人闻悉申请人已破产倒闭,则( )。 6.承兑是( )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 7.信用证上若未注明汇票的付款人,根据《UCP500)》的解释,汇票的付款人应是( )。 8.一张每期用完一定金额后,需等开证行通知到达,才能恢复到原金额继续使用的信用证是( )。 9.香港某公司出售一批商品给美国ABC Co.,美国银行开来一份不可撤销可转让信用证,香港某银行按香港公司委托,将信用证转让给我某进出口公司,如信用证未对转让费用作明确规定,按惯例应由( )。 10.L/C与托收相结合的支付方式,其全套货运单据应( )。 二、多项选择题 2.按《LJCP500》规定,信用证( )。 3.以下对可转让信用证表述正确的是( )。 4.备用信用证与一般跟单信用证的区别主要是( )。 5.假远期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的区别是( )。 6.在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有( )。 7.国际货款结算工具的主要分类是( )。 8.常见的银行保函按其用途不同可分为( )。 9.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是( )。 三、判断题 2.保兑信用证中的保兑行对保兑信用证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 3.如果受益人超过信用证有效期到银行议付,受益人只要征得开证人的同意,即可以要求银行付款。 4.根据《UCP500》的规定,议付是指由议付行对汇票和(或)单据付出对价。只审单而不付出对价,不能构成议付。( ) 5.汇付是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货款交收款人的一种支付方式,所以属于商业信用,而托收通常称为银行托收,因而它属于银行信用。( ) 6.只有银行承兑汇票才可在贴现市场上贴现。( ) 7.出口商采用D/A30天比采用D/P30天承担的风险要大。( ) 8.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无条件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 9.光票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不需凭任何单据就履行付款责任的信用证。( ) 10.汇票经背书后,使汇票的收款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若日后遭到拒付可向前手行使追索权。( ) 四、案例分析 2.某公司从国外某商行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该商行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开证行拒绝。问:开证行这样做是否 3.绸进出口公司向中东某国出口丝绸制品一批,合同规定:出口数量为2100箱,价格为2500美元/箱CIF中东某港,5—7月份分三批装运,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买方应在装运月份开始前30天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合同签订后,买方按合同的规定依时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其中汇票条款载有“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字样。我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未留意该条款,即组织生产并装运,待制作好结汇单据到付款银行结汇时,付款银行以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为由拒绝付款。问:(1)付款银行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2)我方的失误在哪里? 4. 我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某商人于5月18日签订了一份出口运动服装的合同,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付款,装运期为10月。由于双方的疏忽,合同中未对信用证的种类予以规定。我方收到国外客户开来的信用证后,发现该证也未规定信用证的种类。问:该证是否要经过修改才可使用?《UCP500 》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5. 某笔进出口业务,约定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甩证。第一批货物发送后,买方办理了付款赎单手续,但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严重不符,便要求开证行通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不要议付,银行不予理睬。后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仍予议付。议付行议付后,付款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遭到买方的拒绝。问:银行处理方法是否合适? 6.A与B两家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对外成交出口货物一批,双方约定各交50%,各自结汇,由B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事后,外商开来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字样,但规定允许分批装运。B公司收到信用证后及时通知了A公司,两家公司都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各出口了50 9/6的货物并以各自的名义制作有关的结汇单据。问:两家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7.我某贸易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为2001年6月,D/P方式付款。合同订立后,我方及时装运出口,并收集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及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60天远期汇票委托银行托收货款。单证寄抵代收行后,付款人办理承兑手续时,货物已到达目的港,且行情看好,但付款期限未到。为及时提货销售取得资金,买方经代收行同意,向代收银行出具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提前提货。不巧,在销售的过程中,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被火焚毁,付款人又因其他债务关系倒闭,无力付款。问: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 二、 多项选择 三、 判断题 四、 案例分析题 2.答:开证行拒绝有理。因方要求开证行拒付,实质为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同意不得撤销。开证行在单证相符时必须付款,不管货物是否与合同相符。有关品质与合同不符,进口方应直接向出口方索赔。 3.答:(1)银行的做法是有道理的。本案中,信用证条款规定“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该条款改变了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性质,使本信用证下的第一付款人为开证行和/或开证申请人,只要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开证行就可以此为由拒绝付款。因此,银行的拒付是有道理的。(2)我方的失误在于在收到信用证后,没有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导致未发现该条款,使我方丧失了修改信用证的机会。 4.答:该证不需要修改就可以使用。因为,根据《UCP500》的规定,若信用证中无标明“不可撤销”或“可撤销”字样的,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而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我们应力争采用的也是不可撤销信用证。因此,该证不需要修改就可以使用。 5.答:银行的处理方法是合适的。本案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方式结汇。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银行在办理信用证业务时,只根据信用证的有关规定审核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只要“单单一致,单证一致”,银行就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本案中的议付行对第二批货物的议付,是符合信用证业务的做法的。 6.答:A、B两家公司的做法不妥当。根据《UCP500》第48条B款的规定:唯有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注明“可转让”,信用证方可转让。本案中,B公司收到不可撤销信用证未注明“可转让”字样,则该证是一份不可转让的信用证。两家公司可根据约定各出50 9/6,但结汇单据的制作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即以B公司的名义制作整套结汇单据,否则,银行将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7.答:责任应由代收行承担。因为,在D/P60天结算方式下,代收行的交单应以付款人的付款为条件。而本案中,代收行在付款期限未到,买方向其出具信托收据(即T/R)的情况下,将提货单借给提货人提货,此行为的风险由代收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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