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要点(24)

来源:考试吧发布时间:2013-03-05

  1Z301037 诉讼时效制度(掌握)·概念☆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超过诉讼时效的处理权利人的胜诉权消失(但实体权利依然存在) ☆可以起诉,法院也应当受理 ☆受理后法院查明无合理的中止、中断、延长事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实体权利存在的含义☆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时效限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2.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情形·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中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其它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3.诉讼时效的种类·普通诉讼时效-2年 ·短期诉讼时效-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赠偿☆延付或拒付租金☆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丢失或损毁的·特殊诉讼时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1年

  ·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

  4.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确认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如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年期限·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无因管理的诉讼时效☆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5.诉讼时效的中止-时效继续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继续计算·条件 ☆权利人客观上不能行使请求权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控制无法主张权利▽其它

  ☆发生在诉讼期的最后6 个月

  6.诉讼时效的中断-时效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

  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条件(三类条件)☆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起诉▽向法院▽向仲裁机构▽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属于表示同意履行这一类·其它规定☆对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中断☆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债权转让的,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之日起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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