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际货运代理考试真题模拟第二套

来源:中华考试网发布时间:2012-12-20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 2.A 3.A 4.B 5.B 6.B 7.A 8.B 9.C 10.B 11.B 12.A 13.C 14.C

  15.C

  二、多项选择题

  1.AD 2.AD 3.ACD 4.AC 5.AC 6.CD 7.BCD 8.BCD 9.AB 10.ABC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l3.×

  14.× 15.√

  四、问答题

  1.答:要能够起到运输中保护货物的作用,集装箱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IS0标准;(2)四柱、六面、八角完好无损;(3)箱子各焊接部位牢固;(4)箱子内部清洁、干燥、无味、无尘;(5)不漏水、漏光;(6)具有合格检验证书。

  2.答:(1)装卸时间的分别计算是指航次租船合同中关于装卸时间的规定是对装货港的装货时间和卸货港的卸货时间分别规定一定的时间,单独计算,不能将装货时间和卸货时间加在一起计算,也不能用一个作业中节省的时间抵消另一个作业中超用的时间的一种术语。

  (2)装卸时间的统算主要有三种约定方法:

  ①装卸共用时间,是一种表明装货港和卸货港的装卸时间统一合起来使用的一种用语;

  ②可调剂使用装卸时间,是指承租人有权选择将约定的装货时间和卸货时间加在一起计算;

  ③装卸时间平均计算,是指分别计算装货时间和卸货时间,用一个作业中节省的时间抵消另一个作业中超用的时间。

  3.答:《中国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1条给提单下的定义是:“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这一定义源自于《汉堡规则》第一条第7项,它明确说明了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根据法律规定,提单具有以下三项主要的功能: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是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当提单转让给善意的第三人提单的受让人、收货人等)以后,承运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等就按提单条款的规定处理,即此时提单就是第三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

  (2)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的收据。首先货物的原始收据不是提单,而是大副收据或者是场站收据。承运人签发提单就表明他已按提单上所列内容收到货物。

  (3)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必须向提单持有人交货。提单作为物权凭证的功能使用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的,提单的转移就意味着提单上所记载货物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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