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国际货运代理预习讲义(2)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2-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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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地位概述

  「提示:本节内容大纲要求是“了解”,简单了解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下对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的规定有何不同」

  注意!当前世界上还没有关于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地位记起责任的统一公约。

  一、普通法系国家货运代理法律地位

  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以代理的概念为基础。

  二、大陆法系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地位

  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一般由各国的《商法典》来确定。所以各国也存在差异。

  1、法国

  “运输代理”——对结果负责,当事人责任。

  “货物转运代理”——代理人责任

  实际运输过程中,法国法律允许发货人在货运代理和承运人之间做出选择。

  2、德国

  除非本人亲自执行运输,否则不承担合理履行运输合同的责任。

  德国法律下,托运人对因未合理履行运输引起的损失只能向承运人追偿。

  3、我国

  货运代理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行事。即货运代理人从事的业务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事,则为“代理人”,若以自己的名义行事,则为“当事人”。

  「07年」32、对于国际货运代理是作为代理人还是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国际上通常有强制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 错

  第二节 我国有关代理法律规定

  「提示:本节内容大纲要求是“掌握”,分析历年真题,一般会涉及有2分左右的题目」

  备注!我国目前尚未有关于国际货运代理法律,所以涉及这方面的纠纷通常适用下列法律:

  ★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

  ★承运人、多式联运人或仓储保管人——《合同法》、《海商法》、《海事诉讼程序法》

  一、《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一)、代理的特征及权利

  1、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2、代理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1)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代理人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3)以被代理人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

  (4)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由被代理人承受该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权利、义务、费用、损害赔偿等

  3、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的代理权,其范围依活动内容可分为三种情况

  (1)专就某项事务代理法律行为,称一次委托

  (2)在一定时期内代理同类的法律行为,称特别委托

  (3)在一定时期内就某项事务及于此事务有关的一系列活动代理法律行为,称总委托。

  「07年」61、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代理具有( )基本特征。ABCD

  A.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B.代理人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C.以被代理人本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D.代理后果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二)、代理的种类

  我国《民法通则》第64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由被代理人委托、授权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属于单方的法律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发生授权的效力。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由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代理的代理行为。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由人民法院、主管机关指定行使代理权

  (三)、合同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的就要用书面的。

  (四)、无权代理和代理权的滥用

  1、无权代理指没有代理权或超出代理权限而进行的代理活动。

  无权代理有3种情况:

  (1)没有合法的授权行为

  (2)代理行为超出授权范围

  (3)代理权已经消灭后的行为

  2、滥用代理权是代理人利用所享有的代理权的便利,从事损害被代理利益的事情。

  滥用代理权主要有3种情况:

  (1)利用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代理人自己进行法律行为

  (2)代理人同时代理当事人双方,并进行同一项法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所进行的法律行为

  (五)、委托代理权的终止

  归纳起来委托代理权终止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

  (1)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一方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消灭;

  (2)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3)设定法定代理的前提消失(如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行为能力)

  (4)在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中,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任务完成、被代理人或指定代理机关撤销委托或指定、代理人辞去代理职务等。

  二、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了解)

  三、国际货运代理的权利义务

  (一)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的权利

  1、权利

  (1)以委托人名义处理委托事务

  (2)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处理委托事务

  (3)要求委托人提交待运输货物和相关运输单证、文件资料

  (4)要求委托人预付、偿还处理委托事务费用

  (5)要求委托人支付服务报酬

  (6)要求委托人承担代理行为后果

  (7)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

  (8)解除委托代理合同。可随时解除,但应赔偿损失。

  2.义务

  (1)按照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2)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3)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处理情况

  (4)批露委托人、第三人

  (5)向委托人转交财产

  (6)协助、保密

  「07真题」简单题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人作为代理人的义务有哪些?

  「09年」2、国际货运代理人作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代理人在安排货物运输事宜时,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享有一定的权利并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D

  A 国际货运代理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服务报酬

  B 国际货运代理人有权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处理委托事务

  C 国际货运代理人有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处理情况的义务

  D 国际货运代理人有向承运人报告委托事务处理情况的义务

  3.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1)因过错而给委托人造成的赔偿责任

  (2)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明知委托事项违法的,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4)擅自将委托事项转委托他人,应对转委托的行为向委托人承担责任;

  (5)无权代理,对委托人不发生效力,自行承担责任

  (二)货运代理作为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1、权利

  (1)检查货物、文件权

  (2)拒绝运输权

  (3)收取运费、杂费权

  (4)取得赔偿权

  (5)货物留置权

  (6)货物提取权

  2、义务

  (1)及时安全运送货物义务

  (2)选择合理运输路线义务

  (3)发送到货通知义务

  (4)托保管货物义务

  3、违反合同承担的责任

  (1)延迟运输的赔偿责任

  (2)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海商法》的规定“每件货运单位666.67SDR或每公斤2SDR”

  (3)承运人之间的连带责任

  第三节 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地位识别

  「提示:本节内容大纲要求是“熟悉”,重点要学会区分不同情况下货运代理人的身份是代理人还是当事人」

  一、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地位的区分与认定

  货运代理法律地位是指作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和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对于其不同的法律地位,要根据具体业务来区分,根据所属国法律来认定

  (一)收入取得的方式

  区分货运代理身份的一个重要标志,即从托运人那里取得是佣金,还是运费差价。如果货物代理从托运人那里取得的是佣金,那么则被视为代理人;如果获得的是运费差价,则被视为当事人。

  (二)提单签发的方式

  1、通常货运代理签发自己的提单,会被视为承运人。即当事人。

  2、但货运代理签发提单,并不一定就意味着是承运人,如果货运代理和托运人之间签订的委托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运代理仅仅是代理人,那么货运代理即使签发了提单,也是属于代理人。

  3、签发多式联运提单和无船承运人提单的货运代理则被视为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和无船承运人,即当事人。

  (三)经营运作的方式

  1、货运代理从委托人那里收取了运费,但是把这批货物交给承运人的时候,付较低的运费,货运代理从两笔运费当中赚取利润,对于委托人而言,货运代理就是当事人,不属于代理人。

  2、货运代理从事拼箱、混装服务换取更多的利润。对于委托人而言,货运代理的身份为当事人,承担的是承运人的责任。

  (四)习惯做法与司法认定

  在实际业务中,货运代理为了尽快替委托人订妥仓位,常以自己的名义与承运人订立合同,那么货运代理对于承运人来说,他的身份为当事人。

  货运代理只要以自己的名义行事,即使本身没有过失,也会因其当事人的身份而承担责任,同时享有向过失方进行追偿的权利。

  「注意!确定货运代理究竟是作为代理人还是作为缔约当事人,不存在任何硬性规定,货运代理的身份将取决于具体情况、具体事实和所属国的法律。」

  二、国际货运代理责任的分类

  (一)以纯粹代理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

  货代公司作为代理人,在货主和承运人之间做牵线搭桥的作用,由货主和承运人直接签运输合同。货代公司收取的是佣金,责任小。当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的时候,货主可以直接向承运人索赔。

  P31货运代理对下列事实产生的后果不负责

  1、有关货物的资料不争取、不清楚或者不全面

  2、货物包装、刷唛和申报簿正当

  3、货物在卡车、车厢、平板车或者集装箱的装载不当

  4、货运代理不能合理预见到的货物内在的危险

  「08年」1. 我国某货主委托货运代理人安排货物出口事宜,由于货主所提供的货物资料不清楚,造成货运代理人在办理货物出口申报时资料被退回,影响了货物的正常出运。为此造成货主的损失,应当由( )承担。D

  A. 货运代理人 B. 报关行

  C. 船公司 D. 货主

  (二)以仓储经营者身份出现时的责任

  货运代理经营仓储业务的情况下,使用自己的仓库,签发仓单,收取仓储费用,则他就是仓储保管人,是当事人,承担当事人的责任。

  (三)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当货运代理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并签发自己的无船承运人提单时,便成了无船承运经营人,被看做是法律上的承运人,他一身兼有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性质。

  例:我国A贸易公司委托同一城市的B货运代理公司办理一批从我国C港运至韩国D港的危险品货物。A贸易公司向B货运代理公司提供了正确的货物名称和危险品货物的性质,B货运代理公司为此签发其公司的HOUSE B/L给A公司。随后,B货运代理公司以托运人的身份向船公司办理该批货物的订舱和出运手续。

  「讲解」B货运代理公司对于A贸易公司来说,就属于承运人,对于船公司来讲,B货运代理公司属于托运人。因此无船承运人一身兼有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性质。

  (四)以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

  当货运代理负责多式联运并签发提单时便成了多式联运经营人(MTO),被看作是法律上的承运人。

  1、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规定MTO对货物灭失或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

  (1)对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最多不超过每件或每运输单位920SDR,或每公斤不得超过2.75SDR,以较高者为准。但是国际多式联运如果根据合同不包括海上或内河运输,则MTO的赔偿责任按灭失或损坏货物毛重每公斤不得超过8.33SDR计算单位。

  「(2)对于货物的迟延交付,规定了90天的交货期限,MTO对迟延交货的赔偿限额为迟延交付货物的运费2.5倍,并不能超过合同的全程运费。-新教材没有提到这个问题,在此做补充。

  2、我国《海商法》规定MTO对货物灭失或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

  (1)对于货物灭失或损坏: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运输单位666.67SDR,或按照灭失或损坏的货物毛重,每公斤2SDR,以两者中较高的为准;

  (2)对于迟延交付,我国的《海商法》规定货物交付期限为60天,MTO迟延交付的赔偿限额为迟延交付货物的运费数额,但承运人的故意或者不作为而造成的迟延交付则不享受此限制。

  (五)以“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身份出现时的责任 P33

  货运代理作为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情况下,其责任时由双方签订的物流服务合同条款予以确定,通常是作为合同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的责任。

  另外,“混合”身份——货运代理,从事的业务范围较为广泛,除了作为货运代理代委托人报关、报检、安排运输外,还用自己的雇员,以自己的车辆、船舶、飞机、仓库及装卸工具等来提供服务,或陆运阶段为承运人,海运阶段为代理人。对于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的确认,不能简单化,而应视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

  案例分析(06年考题)

  我国A贸易公司委托同一城市的B货运代理公司办理一批从我国C港运至韩国D港的危险品货物。A贸易公司向B货运代理公司提供了正确的货物名称和危险品货物的性质,B货运代理公司为此签发其公司的HOUSE B/L给A公司。随后,B货运代理公司以托运人的身份向船公司办理该批货物的订舱和出运手续。为了节省运费,同时因为B货运代理公司已投保责任险,B货运代理公司向船公司谎报货物的名称,亦未告知船公司该批货物为危险品货物。船公司按通常货物处理并装载于船舱内,结果在海上运输中,因为货物的危险性质导致火灾,造成船舶受损,该批货物全部灭失并给其他货主造成巨大损失。请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贸易公司、B货运代理公司、船公司在这次事故中的责任如何?

  (2)承运人是否应对其他货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3)责任保险人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

  (1)A贸易公司和船公司无责任。B货运代理公司负全责。

  (2)承运人无须对其他货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B货运代理公司未向船公司告知该批货物为危险品货物,因此由此产生的货物灭失和对其他货物及船舶的损失均由B货代公司负责。我国海商法规定,运输危险品时“托运人未通知或者通知有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物所受到的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

  (3)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责任。因为投保人隐瞒了货物的真相,属于欺骗性质,保险公司免责。

  第四节 国际货运代理标准交易条件

  「提示:本节内容大纲要求是“熟悉”,一般考试在这节里都会涉及1-2道小题。复习时尤其要注意教材中提到的数字」

  一、FIATA国际货运代理标准交易条件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制定了《FIATA货运代理业服务示范条例》

  1、FIATA 示范条例把货运代理作为承运人和作为代理人进行了区分。

  2、FIATA 示范条例就货运代理的服务作出规定,货运代理应恪尽职守,并规定对货物损失或损害赔偿不超过每公斤2SDR的责任限制,对于其他种类的损失,每一事故的责任限制则由各国的货运代理协会自行决定。

  3、如果非货物灭失或损坏责任,例如由于疏忽或遗漏所承担的责任,索赔声明必须在客户知道或应该知道产生损失之日起14天内提出。

  对于造成货物的损失或损坏,如果是明显的,应在货物移交客户的同时发出通知;如果不明显,也须于货物移交给客户次日起6天内发出通知。否则,货主对货运代理提出索赔的时效为9个月。

  「TIPS:对于教材中提到的这些类似的数字要特别敏感,考试很容易出到单选题或者判断题」

  备注!

  1、货运代理契约自由:指货运代理与客户之间签订合同时所享有的自由。(P34)

  虽然标准交易条件对货运代理的义务有规定,但是他们享有很大程度上的契约自由。在确定货运代理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时,既可以完全按照交易条件行事,也可以另行约定其他条款或对该交易条件有所删改或者增减。

  「08」38. 目前,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已经制定了标准交易条件,托运人与货运代理人之间订立的委托合同必须将该标准交易条件并入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错

  2、FIATA特别强调,该范本对已经订有本国标准交易条件的货运代理协会不具有任何影响。(P34)

  「09」1、FIATA标准交易范本对我国国际货运道理企业具有强制约束力( )错

  二、CIFA标准交易条件

  1、CIFA标准交易条件所制定的货运代理责任限制规定:P36

  (1)货物灭失、损坏、错运、错交或因此产生索赔的货物,以其毛重量每千克2SDR计算

  (2)因货物迟延引起的索赔,如根据本标准交易条件无法免责,则赔偿限额为公司对迟延货物所收取的运费。

  2、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争议解决可以由中国法院排他管辖,也可以提交北京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这两者只能任选其一。

  3、时效

  除非另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或客户已经向公司按本标准交易条件第14条提起诉讼,否则公司在货物交付或应当交付,或因未交付而收货人有权视为货物已灭失之日起9个月,免除所有责任。

  「09」1.根据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制定的标准交易条件的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人对货物的损坏或灭失,每公斤的赔偿限额为( )B

  A 1SDR B 2SDR

  C 3SDR D 4SDR

  「08」2. 根据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制定的标准交易条件的规定,货运代理公司对货物迟延引起的索赔,如根据标准交易条件无法免责,其赔偿限额为迟延货物所收取运费的( )。A

  A. 1倍 B. 1.5倍

  C. 2倍 D. 2.5倍

  第五节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制度

  「提示:本节内容大纲要求是“掌握”,一般每年的考试都会涉及到题目」

  一、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风险

  (一)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的主要风险

  (二)货运代理作为当事人的主要风险

  二、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的产生及内容

  (一)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的产生

  货运代理所承担的责任风险主要产生于以下3种情况:

  1、货运代理本身的过失

  2、分包人的过失

  3、保险责任不合理

  (二)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的内容

  货运代理投保责任险的内容。取决于因其过失或疏忽所导致的风险损失。如:

  1、错误与遗漏

  2、仓库保管中的疏忽

  3、货损货差责任不清

  4、迟延或未授权发货

  三、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的方式及渠道

  (一)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的主要方式

  货运代理投保责任险时,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供选择,即:有限责任保险、完全法律责任保险、最高责任保险、集体保险制度。

  1、货运代理的有限责任保险

  主要分3种类型:

  (1)根据标准交易条件确定的货运代理责任范围,货运代理可选择只对其有限责任投保。

  (2)货运代理也可接受保险公司的免赔额,免赔额部分的损失须由货运代理承担。免赔部分越大,保险费越低,对低于免赔额的索赔,均由货运代理支付,多起小额索赔时,就会承担总额非常大的损失,而且有可能根本无法从保险人处得到赔偿。

  (3)货运代理还可通过缩小保险范围来降低其保险费,只要过去的理赔处理经验证明是合理的。

  2、货运代理的完全法律责任保险

  货运代理按其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投保。

  货运代理责任范围,货运代理可以选择有限责任投保,也可以选择完全责任投保。

  3、货运代理的最高责任保险

  在某些欧洲国家,一种被称为SVS和AREX的特种货运代理责任保险体制被广泛采用。

  4、货运代理的集体保险制度

  (1)其优点是:

  ①使该协会能够代表其成员协商而的得到一个有利的保险费率;

  ②使该协会避免要求其成员进行一个标准的、最小限度的保险,并依此标准进行规范的文档记录。

  (2)其缺点是:

  ①一旦推行一个标准的保险费率,就等于高效率的货运代理对其低效率的同行进行补贴,从而影响其改进风险管理、索赔控制的积极性;

  ②使其成员失去协会的内部信息,而该信息可能为竞争者所利用。

  (二)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的主要渠道

  1、商业保险公司

  2、伦敦的劳埃德保险公司

  3、互保协会也可以投保责任险

  4、通过保险经纪人

  四、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

  1.在承保期间以外发生的危险或事故不予承保;

  2.索赔时间超过承保条例或法律规定的时效;

  3.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条例中所规定的除外条款及不在承保范围内的货运代理的损失;

  4.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 例如:运输毒品、枪支、但要、走私物品或一些国家禁止的物品

  5.蓄意或故意行为 例如: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和无单放货引起的损失;

  6.战争、入侵、外敌、敌对行为、(不论是否宣战)、内战、反叛、革命、起义、军事或武装侵占、罢工、停业、暴动、骚乱、戒严和没收、充公、征购等产生的任何后果。以及为执行任何政府、公众或地方权威的指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7.任何有燃料或核燃料爆炸所致核废料产生之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引起或可归咎于此的任何财产灭失、摧毁、毁坏或损失及费用,不论直接或间接,还是作为其后果损失;

  8.超出保险公司关于赔偿限额规定的部分

  9.事先未征求保险公司意见,擅自赔付对方,亦可能从保险公司得不到赔偿或得不到全部赔偿。

  「09真题」3、货运代理企业的责任可以通过投保责任险将风险事先转移,但作为货运代理企业或其工作人员必须清楚地懂得,投保了责任险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将承保所有的风险。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对于货运代理企业的( )负赔偿责任。

  A 倒签提单 B 预借提单 C 无单放货引起的损失 D错误与遗漏。

  五、防止或减少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风险

  (一)预防性措施(人员培训、单证规范、安全工作等)

  (二)挽救性措施 P42-43

  (三)补偿性措施 (补偿性保险、行使追偿权等)

  六、承保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的机构 P44-45

  1、联运承保有限公司(简称“联运保赔协会”),英文缩写TT CLUB,是一家非营利性质、只收取成本费用、股东不享有投资收益的协会

  2、法国AGF保险公司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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