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货运代理考试海运业务第七章1节1

来源:育路教育网发布时间:2012-12-14

  租船货运业务

  大纲基本要求

  1.了解租船货运业务基本知识。

  2.熟悉租船程序。

  3.掌握租船货运经营方式。

  第一节 租船货运业务基本知识

  「提示:本节内容大纲要求是“了解”,重点看租船运输的特点和租船合同范本的种类」

  一、租船货运业务的概念

  (一)租船运输的概念

  租船运输:是相对于班轮运输的另一种海上运输经营方式,其既没有固定的船舶班期,也没有固定的航线和挂靠港,而是按照货源的要求和货主对货物运输的要求,安排船舶航行计划,组织货物运输。

  因此,租船运输又被称为不定期船运输。它适用于货物批量较大,货物价值相对较低的大宗散货。

  (二)租船合同的当事人

  航次租船合同的当事人船舶出租人和船舶承租人。

  1.船舶出租人

  租船运输的出租人既可能是“船舶所有人”也可能是 “二船东”。

  2.船舶承租人

  船舶承租人既可能是国际贸易合同中的卖方或买方,也可能是专门从事租船业务的经营人或船公司。

  (三)租船经纪人

  1.租船经纪人(chartering broker)的概念

  航运市场中专门从事船舶的租赁、订舱、买卖、保险等中介业务的航运经纪人。(ship broker)

  由于租船经纪人对于租船市场的信息掌握全面、及时,具有租船业务的特殊知识和谈判技能,促成合同顺利签订等方面所起到的积极作用,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通过租船经纪公司开展业务的做法十分普遍,所以在航运市场中会存在大批专门从事租船订舱等经济业务的经纪人。

  2.租船经纪人的身份

  租船经纪人包括:

  (1)船舶出租人经纪人

  (2)船舶承租人经纪人

  (3)双方当事人经纪人 外语学习网

  租船经纪人的身份性质可以将其认定为代理人,而另一方面又可以将其认定为居间人。

  3.租船经纪人进行租船业务洽谈的方式

  租船经纪人进行租船业务洽谈的方式有三种情况:

  (1)由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各自指定一个租船经纪人,由其代表各自委托人的利益进行洽谈。

  (2)船舶出租人或承租人共同指定一个租船经纪人进行洽谈。这时, 租船经纪人也不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一般在居间人在场的条件下进行谈判。

  (3)船舶出租人或承租人的一方与它方指定的租船经纪人进行租船业务洽谈。

  4.租船经纪人的佣金

  (1)佣金的标准在国际上没有统一的标准,一般在运费或租金的1%~4%.航次租船下,一个经纪人的佣金通常为1.25%,有两个经纪人时的佣金通常为2.5%.

  (2)在没有达成协议时,租船实务的惯例是按照“无效果,无报酬”的原则,租船经纪人一般是不能取得佣金。

  (3)当租船业务洽谈达成协议后,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租船合同不能履行时,为了保护租船经纪人的利益,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如何处理租船经纪人的佣金问题。“金康合同”范本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由过错方支付原定佣金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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