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讲义总论辅导:第六章
来源:育路教育网发布时间:2012-12-07
四。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和超越代理权限和代理权终止以后的代理行为。
2.无权代理的效力
(1)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和拒绝权;
(2)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3.无权代理人的赔偿责任
五。代理权的消灭
1.委托代理权的消灭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6)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辞去委托;或者被代理人的继承人解除委托。
2.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单位取消指定;
(5)因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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