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学习笔记(27)

来源:考试吧发布时间:2012-11-30

    汇总: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学习笔记汇总

  【消防法考点解析】

  1、消防设计的审核

  (1)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2)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

  2、消防设计的验收: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

  3、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4、使用明火: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5、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6、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劳动法考点解析

  1、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定期健康检查: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

  未成年人

  3、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1)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5、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通常为: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6、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要程序

  7、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8、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组成

  9、调解协议的履行

  (1)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2)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10、劳动仲裁与商事仲裁的区别

  (1)主体不同:劳动仲裁委员会是行政机关;商事仲裁是民间组织;

  (2)解决对象不同:劳动仲裁解决劳动争议;商事仲裁主要解决财产合同纠纷

  (3)管辖不同:劳动仲裁是法定管辖;商事仲裁是约定管辖。

  (4)与诉讼关系不同:劳动仲裁是“先仲后诉”;商事仲裁是“或仲或诉”

  11、劳动争议仲裁解决原则:一次裁决原则;合议原则;强制原则

  1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13、仲裁庭: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案一庭制。

  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和二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也可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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