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学习笔记(25)

来源:考试吧发布时间:2012-11-30

    汇总: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学习笔记汇总

  【环境保护法】

  1、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1)环境影响报告书(全面评价):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

  (2)环境影响报告表(专项评价):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

  (3)环境影响登记表:对环境影响很小。

  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重大变动处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5、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和跟踪管理: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6、环境保护“三同时”: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中,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2)试生产阶段: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3)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阶段: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7、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8、不禁止排放的情形:

  (1)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

  (2)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

  (3)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

  9、防止地下水污染:

  (1)在开采多层地下水的时候,如果各含水层的水质差异大,应当分层开采;

  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2)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3)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10、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1、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12、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13、噪声敏感建筑物: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14、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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