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12)

来源:考试吧发布时间:2012-11-13

  2.权利质押

  (1)权利质押合同的生效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重点解析]

  应当注意掌握这些权利质押合同分别何时生效。概括起来:

  (1)权利凭证质押合同均是“交付生效”,这和动产质押合同、定金合同的生效时间是一致的;

  (2)股票、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均为“登记生效”,这和特定财产(主要为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的时间是一致的。

  (2)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质物出质且该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重点解析]

  1.理解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提前兑现的价款的处理都有两种可能:要么用于提前清偿债务,要么向第三人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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