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8)

来源:考试吧发布时间:2012-11-13

  二、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抵押担保的当事人包括:抵押权人、抵押人。其中,抵押权人就是债权人,抵押人包括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重点解析]

  1.抵押是个很重要的概念,应当根据法条的内容很好地掌握。

  2.抵押作为一种担保物权,一个很重要的法律特征是抵押权人(债权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用,这和质押、留置这两类担保物权是不一样的。在质押和留置中,债权人均占有担保物。

  3.要搞清楚抵押法律关系的主体。抵押人不仅限于债务人,还可以是主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而抵押权人只能是债权人。

  (一)抵押合同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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