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考专升本民法复习笔记: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来源:育路教育网发布时间:2012-09-06
(2)管理的目的是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
(3)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义务;
(4)使受益人得到利益。
3、无因管理之债的处理
无因管理一旦成立,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即形成债的关系。管理人为债权人,受益人为债务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互相负有权利义务。
(1)管理人的义务
①适当管理的义务
管理人应为适当的管理。
首先,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应违背本人的真实利益;
其次,管理人应当依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
②通知义务
管理人应当将管理事实通知本人。
管理人承担的通知义务以必要和可能为限。
③报告义务
管理人应当向本人报告情况并结算。
(2)本人的义务
①偿付义务
本人应当偿付管理人因管理行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必要费用,以为避免本人遭受更大损失而支付的费用为必要。应当包括直接支出和合理的劳务费用。
②清偿必要债务
管理人在管理本人事务期间,所设定的必要债务,应由本人承担清偿责任。
③赔偿管理人的损失
管理人因管理行为而遭受直接经济损失的,本人有义务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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