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际货运代理考试系统复习第六章22
来源:中华考试网发布时间:2012-08-21
2012年国际货运代理考试系统复习第六章22
进出口货色关税的退补
(一)进出口货色关税的退补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经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色,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形,经海关审构怨认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色,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通关,经海关审查属实的
4、进口货色在完税后放行以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蒙受损坏或者损失踪的
2)起卸之后,海关放行之前,因不成抗力蒙受损坏或者损失踪的
3)海关磨练时已经破陋、损坏或者腐臭,经证实不是保管失慎造成的
5、按划定可以享受减免税的进出口货色,因为各类原因在进口时已予征税,事后发现,并经海关审查属实的
6、进出口货色按章征税的,因为各种原因经海关总署审查特案核准予以减免税的。
一般地,进出口货色的退税申请,应在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特定减免税货色补交减免税证实的退税申请,应以缴纳税款之日起三个月为限。
海关将在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天内做出书面回覆并同志退税申请人。
(二)进出口货色关税的补交
1、补税典型围 P168
2、补税的刻日
(1)、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补税应自缴纳税款或者货色放行之日起一年为限
(2)、因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办代庖人违法划定二造成少征或漏征的税款,海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
3、补税所合用的税率(体味)
